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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林业局、厂、公司,市属、省属、中属企事业单位,市政府各委、办、局: 《伊春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十二届十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月十三日 伊春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财政部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 (以下简称行政单位)和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收入、资产清查和纠纷调处、产权登记和资产信息报告、监督检查等。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和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资产管理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和实物费用定额,负责资产购置、调剂等配置事项的审批,负责组织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使用工作; (四)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等事项的审批,负责本级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担保等事项的审批; (五)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收缴及使用的监督管理; (六)按规定权限进行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事项,负责组织产权登记、产权界定、资产信息化管理与报告、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工作; (七)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实行绩效考核; (八)负责行政事业机构改革和事业单位转企业单位改制工作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负责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投资创办的各类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行政单位实行“财政部门、行政单位”两级管理;事业单位实行“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事业单位”三级管理。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使用国有资产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及日常监督检查; (三)审核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审核有关资产购置、处置事项; (四)负责提出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意见和履行申报手续,促进优化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推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共享、共用; (五)督促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入; (六)负责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评价考核。 第九条 行政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