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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伊春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伊政发[2008]71号
【颁布时间】 2008-10-13
【实施时间】 2008-10-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5197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春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事业单位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事业单位应当提出拟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财政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八章 产权登记与资产信息报告
  
  第四十九条 产权登记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县级以上财政资产管理部门按照资产产权关系组织实施。
  
  第五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向同级财政资产管理部门申请产权登记,并由财政资产管理部门核发《黑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第五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单位名称、住所、负责人及成立时间;
  
  (二)单位性质、主管部门;
  
  (三)单位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主要实物资产额及其使用状况;
  
  (四)行政事业单位对外出租、长期出借资产情况,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担保情况;
  
  (五)其他需要登记的事项。
  
  第五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并提交相关资料。
  
  (一)新设立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在政府或政府授权部门批准设立后30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填写《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二)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地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单位,应当在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批准变动后30个工作日内向原产权登记机关申办变动产权登记。
  
  (三)因依法撤销或整体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销的单位,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原产权登记机关申办注销产权登记。
  
  (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于每个公历年度终了后120个工作日内,在办理事业单位法人年检登记和办理工商年检登记之前,向原产权登记机关申办产权登记年度检查。
  
  第五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办理程序:
  
  (一)单位申办产权登记,应当按规定填写相应的产权登记表,提交有关的文件、资料,报主管部门审核。
  
  (二)主管部门对单位提报的资料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单位未按规定取得主管部门审核意见的,产权登记机关不受理产权登记申请。
  
  (三)产权登记机关收到单位提交的符合规定的全部文件、资料后,应于15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产权登记或不允许产权登记的决定。产权登记机关核准产权登记的,发给、换发或收缴单位的产权登记证。产权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登记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第五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产权登记机关有权要求其更正,拒不更正的,产权登记机关不予办理产权登记:
  
  (一)单位填报的产权登记表各项内容或提交的文件违反有关法规或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二)单位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出资,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或依法折股的;
  
  (三)单位的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行为、产权变动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而使国有资产权益受到侵害的。
  
  第五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做好国有资产登记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五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财政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财务会计报告的格式、内容、要求,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状况定期做出报告。
  
  第五十七条 各级财政资产管理部门、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和资产信息报告,全面、动态地掌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建立和完善资产与预算有效结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资产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
  
  违反本办法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第五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同级财政资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条 财政资产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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