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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四章 资产处置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处置,是指林业企业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十六条 林业企业需处置的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 第十七条 资产处置应当由林业企业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提出意见,按审批权限报送国资监管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林业企业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四)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十九条 林业企业处置国有资产应通过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提出意见,按审批权限报送审批。 第二十条 林业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和处置办法:其国有资产管理经省国资委授权,由市国资委办公室统一进行国有资产管理,负责具体工作。 国有资产正常报废的处置程序:拟报废的国有资产,需提出申请报告,填写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单。申报单要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签署的技术鉴定意见,有财务资产管理部门签署的具体意见。申请报告和申报单一式二份,附有明细表。每年集中申报一次(在10月份报送),根据企业上报的报废资产明细,国资监管机构委托中介机构对其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预留残值解决),企业凭资产处置批复书进行账务处理。凡未经批准私自处理的,一律视为违纪,并收缴其所得收入。 第五章 资产评估 第二十一条 林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 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三)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五)产权转让; (六)资产转让、置换; (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九)资产涉讼; (十)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 (十一)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十二)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 第六章 核准与备案 第二十二条 核准程序是林业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当逐级上报初审,经林业企业初审同意后,自评估基准日起8个月内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核准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资料: (一)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文件; (二)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 (三)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有效资料; (四)所涉及的资产重组方案或者改制方案、发起人协议等资料; (五)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 (六)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审计报告; (七)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相关承诺函; (八)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国资监管机构收到核准申请后,对符合核准要求的,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审核,在20日内完成对评估报告的核准。审核的内容包括: (一)资产评估项目所涉及的经济行为是否获得批准; (二)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评估资质; (三)评估人员是否具备相应执业资格; (四)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 (五)资产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确定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 (六)评估依据是否适当; (七)林业企业是否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作出承诺; (八)评估过程是否符合相关评估准则; (九)参与审核的专家是否达成一致意见。 第二十四条 林业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对评估报告进行初审,同意后将备案资料报送给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自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提出备案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资料: (一)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一式二份; (二)资产评估报告; (三)与资产评估项目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 (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在20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参与备案评审,并根据下列情况确定是否对资产评估项目予以备案: (一)资产评估所涉及的经济行为是否获得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