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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署有关委、办、局: 盟农牧业局制定的《锡林郭勒盟生鲜乳收购站管理办法(试行)》已经行署原则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有关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月十三日 锡林郭勒盟生鲜乳收购站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生鲜乳收购站监督管理,保证生鲜奶质量,保障消费者健康,促进我盟奶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国务院《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盟境内从事生鲜乳收购、运输、销售、经营的生鲜乳收购站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旗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把生鲜乳收购站建设纳入奶业发展规划,根据奶源分布情况,按照方便奶畜养殖者、促进规模化养殖的原则,对生鲜乳收购站的建设进行科学规划和合理布局,促进奶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 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运输者对其生产、收购、运输的生鲜乳质量安全负责,是生鲜乳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旗县市(区)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生鲜乳收购站工作。质量技术监督、卫生、工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生鲜乳收购站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 禁止在生鲜乳生产、收购、贮存、运输、销售过程中添加任何物质。 第七条 有关行业协会要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引导、规范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依法生产经营。 第八条 生鲜乳收购站要由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没有达到规定要求的,要尽快向乳制品加工企业(奶畜养殖场)托管、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收购、奶牛养殖户入股等形式过渡。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过渡办法。过渡期不能超过六个月。 第九条 生鲜乳收购实行许可制度。具备以下条件可以申请生鲜乳收购许可证: (一)生鲜乳收购站建设符合奶业发展规划布局要求。养殖小区(场)及专业村的奶牛存栏100头以上可建站,存栏超过400头以上可增建新站,存栏500头以上必须增建新站; (二)符合环保要求,生鲜乳收购站25米范围内没有污染源,奶站具备排泄物和废弃物无害化处理系统; (三)生鲜乳收购站奶畜活动场地不得少于挤奶厅面积的2倍; (四)有标准化挤奶厅和挤奶设备。标准化挤奶厅建设面积400平方米以上,挤奶设备必须是管道式国标产品; (五)挤奶厅要有供暖供热系统,有温水冲洗乳房乳头设备; (六)具备与收奶量相适应的冷却、冷藏、保鲜设施和低温运输设备; (七)具备与检测项目相适应的化验、计量、检测仪器设备,配备相应专业技术人员; (八)从业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持证上岗; (九)有卫生许可证和动物卫生防疫合格证; (十)有生鲜乳收购站管理制度、卫生消毒管理和质量安全保障制度; (十一)有购销台帐制度,有收奶、销奶、消毒、检测制度; (十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申请生鲜乳收购许可证需提交相关材料(一式两份): (一)生鲜乳收购申请书、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申批表; (二)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合作社法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照片; (三)注册资金证明材料; (四)检验人员、技术人员花名册、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复印件; (六)主要检验、消毒设备合格证复印件和照片; (七)生鲜乳收购站产权证明复印件。 第十一条 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申请程序:申请人向经营所在地旗县市(区)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旗县市(区)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实地审核,于20个工作日内对验收合格的生鲜乳收购站颁发生鲜乳收购许可证。 第十二条 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的,不得收购或销售生鲜乳,乳制品加工企业不得收购其销售的生鲜乳。 第十三条 在国家生鲜乳购销合同范文出台之前,生鲜乳购销双方书面合同应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