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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生鲜乳收购站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继续收购生鲜乳; (六)生鲜乳收购站收购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收购的生鲜乳。 第二十七条 未取得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生鲜乳准运证明,私自运输的,由旗县市(区)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运输。 第二十八条 未建立购销台帐和各项管理制度的,由旗县市(区)农牧业、质量监督、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改正并处罚。 第二十九条 未建立专门检验室和未购置检验设备、未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从业人员没有健康证明和技术资格证书的,由旗县市(区)农牧业、质量监督、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整改。 第三十条 旗县市(区)级以上农牧业、卫生、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不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造成后果的,或者滥用职权、有其他渎职行为的,按照国务院《乳制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负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盟农牧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