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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特色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7月1日十届州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OO八年十月十三日 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特色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特色规划的管理,突出彝族建筑文化和山水园林城市特色,传承历史、保护文化、形成地方特色,统筹城乡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云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楚雄州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州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区,主要交通干线两侧以及其他需要作特色规划控制的区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乡特色是指以突出彝族建筑文化为主体、地方民族建筑特色等多元文化与自然环境和谐相融的城乡风貌和建筑风格。 城乡特色规划是指在城乡建设中,为保障民族、地方建筑文化特色,历史建筑文脉和自然景观在一定区域的有效体现而制定的专业规划。 彝族建筑文化是指建筑规划布局、建筑群落、单体建筑的外装饰体现彝族建筑文化特征。 第四条 城乡特色规划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规划先行的原则; (二)彝族建筑文化为主体,多民族建筑文化并存的原则; (三)科学、文明、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四)以历史文脉为背景,保护为主、开发适度的原则; (五)彝族建筑文化与现代建筑技术和生活方式相结合的原则; (六)节约资源与环境保护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特色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州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州城乡特色规划工作。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特色规划和管理工作。 发改、财政、国土资源、交通、水利、建设、文化、旅游、卫生、环保、民族、宗教、消防、电力、电信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 倡导、鼓励研究机构、设计单位对彝族建筑文化的表现形式、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园林绿化、市政设施、广告经营、施工方法等进行研究,促进彝族建筑文化的创新发展。 各级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在农村建设中应当结合特色规划,合理引导农村住房建设体现民族特色。 第二章 规划与审批 第八条 城乡特色规划应当根据城乡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 第九条 城乡特色规划应当划定核心控制区域、环境协调区域。 核心控制区域包括体现彝族文化特色的广场、站场、主街道、景点和历史文化保护街区、文物保护区等。 环境协调区域包括与核心控制区域相邻,对核心控制区域的风貌有重大影响以及与核心区域通视的区域等。 第十条 城市规划区特色规划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城市特色的保护、开发要求; (二)核心控制区域、环境协调区域的控制范围; (三)各区域建筑风格、高度、外立面等控制性要求; (四)整治建(构)筑物的界线、范围; (五)水系(水面)、植被的保护、开发利用要求; (六)周边山形轮廓的保护、控制要求; (七)建(构)筑物的美化、亮化要求; (八)公共空间用地范围、基础设施的建设、改造方案; (九)特色建筑的推荐方案。 第十一条 其他区域特色规划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色保护区域的保护要求; (二)核心控制区域、环境协调区域的范围; (三)各区域建筑风格、高度、外立面等控制性要求; (四)整治的建(构)筑物的范围和界线; (五)水系(水面)的保护要求; (六)周边山形轮廓的保护要求; (七)公共空间用地范围、基础设施的建设、改造方案。 第十二条 城乡特色规划应当注重城乡特色地域、空间的连续性,采取点、线、面相结合的方式控制: (一)对属于独立的历史建筑物、文物建筑、传统民居院落和规划要求体现民族、地方特色的公共广场、公共建筑群落等用地规模较小的区域,应当实行定点控制; (二)对属于民族、地方特色的传统街巷、有特色规划要求的新建街巷和以沿街立面特色控制为主的区域,实行线路控制; (三)对属于具有明显文化内涵、需成片保护的历史街区,规划要求体现民族、地方特色的成片新建区域,实行成片控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