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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97-12-11
【实施时间】 1998-08-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521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以下简称“缔约双方”),根据相互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原则,为了加强在司法协助领域的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编总则
  
  第一条 司法保护
  
  一、缔约一方的国民在缔约另一方的境内,在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方面享有与缔约另一方国民同等的司法保护,有权在与另一方国民同等的条件下,诉诸缔约另一方法院和其他主管民事和刑事案件的机关,有权在这些机关提出请求或进行其他诉讼行为。
  
  二、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亦适用于在缔约任何一方境内根据其法律成立的法人。
  
  三、本条约所指的“民事案件”,亦包括经济、婚姻家庭和劳动案件。
  
  第二条 司法协助的提供
  
  缔约双方的法院和其他主管机关根据请求,并按本条约的规定,相互提供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
  
  第三条 司法协助的联系途径
  
  一、除本条约另有规定外,缔约双方相互请求和提供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应通过各自的中央机关进行联系。
  
  二、本条第一款所指的中央机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方面系指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司法部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检察院。
  
  第四条 语文
  
  一、缔约双方中央机关进行书面联系时应使用本国官方文字,并附对方的官方文字或英文或俄文的译文。
  
  二、司法协助请求书及其附件应使用请求方的官方文字书写,并附对方的官方文字或英文或俄文的译文。
  
  第五条 证人、被害人和鉴定人的保护
  
  一、对于由请求方法院或其他主管机关通过被请求方通过前来的证人、被害人和鉴定人,不论其国籍如何,请求方不得因其入境前的犯罪行为或者因其证言、鉴定或其他涉及诉讼内容的行为而追究其刑事责任或以任何形式剥夺其人身自由。
  
  二、如果证人、被害人或鉴定人在接到请求方关于其不必继续停留的通知十五日后仍不出境,则丧失本条第一款给予的保护,但由于其本人不能控制的原因而未能及时离境者除外。
  
  三、本条第一款中所述的通知应通过本条约第三条规定的途径转递。通知中不得以采取强制措施相威胁。
  
  第六条 费用
  
  一、缔约双方应相互免费提供司法协助。
  
  二、被通知到请求方境内的证人、被害人或鉴定人的旅费和食宿费,由请求方承担。此外,鉴定人有权取得鉴定的报酬。上述被通知人有权取得的报酬的种类,应在通知中注明。应上述被通知人的要求,请求方的主管机关应向其预付上述费用。
  
  第七条 司法协助的拒绝
  
  如果被请求方认为提供某项司法协助有损于本国的主权、安全或违背本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可以拒绝提供该项司法协助,但应将拒绝的理由通知请求方。
  
  第八条 司法协助适用的法律
  
  一、被请求机关在提供司法协助时,应适用本国法律。
  
  二、被请求机关可应请求机关的请求,在执行方法和形式方面适用请求方的诉讼程序规则,但以不违背被请求方法律的基本原则为前提。
  
  第二编民事司法协助
  
  第一章 诉讼费用
  
  第九条 诉讼费用保证金的免除
  
  一、缔约一方法院不得仅因缔约另一方国民是外国人或在缔约一方境内没有住所或居所而令其交纳诉讼费用保证金。
  
  二、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亦适用于在缔约任何一方境内根据其法律成立的法人。
  
  第十条 诉讼费用的支付
  
  一、缔约一方的国民在缔约另一方境内,应在与该缔约另一方国民同等的条件下和范围内支付诉讼费用,包括预付的部分。
  
  二、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亦适用于在缔约任何一方境内根据其法律成立的法人。
  
  第十一条 诉讼费用的免除
  
  一、缔约一方国民在缔约另一方境内,可在与缔约另一方国民同等的条件下和范围内免除诉讼费用。
  
  二、缔约一方国民申请免除费用,应由其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的主管机关出具说明其身份及财产状况的证明书;如果该申请人在缔约双方境内均无住所或居所,亦可由其本国的外交或领事代表机关出具上述证明书。
  
  第二章 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
  
  第十二条 协助的范围
  
  缔约双方应根据请求相互送达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询问当事人、证人和鉴定人,进行鉴定和勘验,以及完成其他与调查取证有关诉讼行为。
  
  第十三条 请求的提出
  
  一、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的请求应以请求书的形式提出,请求书应载明下列内容:请求机关和被请求机关的名称;当事人及请求书中所涉及的其他人员的姓名、国籍、职业、住所或居所;代理人的姓名和地址;请求协助的案件的名称,以及请求协助的内容;应送达文书的名称,以及请求机关认为有助于执行请求的其他情况。执行该请求所必需的其他文件和材料也须随请求书一并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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