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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协定各缔约国, 认识到竹和藤是亚洲地区两类最重要的非木材林产品,在其他地区,特别是非洲、加勒比和中南美洲也具有很大的发展潜力; 进一步认识到竹和藤可极大地促进上述地区乡村的经济和社会发展; 满意地注意到在亚洲的一些国家,由加拿大国际发展研究中心赞助并得到国际农发基金支持的非正式的竹藤网络自1984年开始运作以来,在竹藤研究、人员培训与信息交流等方面所取得的可观成就; 愿将由此产生的惠益扩展至亚洲、非洲、加勒比及中南美洲的其他国家; 确信建立一个旨在促进和协调竹藤的研究开发,人员培训及信息交流的国际组织,将会大大增进与竹藤生产及开发有关的所有机构及个人的利益; 进一步确信这一组织应采取非集中的网络形式,以联络和加强现存的国家研究计划; 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竹藤组织的建立及地位 一、兹建立国际竹藤组织,以下简称“INBAR”或“竹藤组织”。竹藤组织为一独立的、非盈利的国际组织。 二、竹藤组织具有完全的国际法人地位。在各缔约国领土内,竹藤组织享有与各该缔约国商定的法律能力、特权及豁免。 第二条 总部及办事处 一、竹藤组织总部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称“东道国”)北京。 二、经与东道国政府协商,竹藤组织可在中国境内设立其他办事处和实验站。 三、为协调区域行动之目的或其他与本协定相符之目的,竹藤组织可在其他缔约国设立办事处。 第三条 使命和宗旨 一、竹藤组织之使命是,在保持竹藤资源的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通过联合、协调和支持竹藤的战略性及适应性研究与开发,增进竹藤生产者和消费者的福利。 二、为完成上述使命,竹藤组织的宗旨应包括: 1.依成员国国家计划及与竹藤组织有协作关系的其他组织和机构确定的优先顺序,确定、协调和支持竹藤研究; 2.提高国家一级竹藤研究开发机构及服务组织的能力和技术水平; 3.加强竹藤领域的国家、区域及国际间的协调与合作。 三、为实现其使命和宗旨,竹藤组织应特别注意: 1.满足竹藤产区人民尤其是妇女及非优势群体的生活及基本需要; 2.发挥竹藤在保护环境、特别是在缓解森林破坏、水土流失及土地退化等方面的作用; 3.维护和扩大竹藤资源的多样性; 4.在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提高和加强竹藤的利用、生产和加工; 5.发展和促进旨在实现竹藤作为木材替代品的全部潜力的政策与增值技术。 第四条 活动 竹藤组织得从事有助于实现其使命和宗旨的各项活动。在不限定上述一般规定的情况下,竹藤组织应: 1.确定、从事、协调和支持竹藤的战略性研究和开发; 2.组织有关竹藤的国际、区域、国家及地方的论坛与研讨会,促进竹藤信息的交流; 3.便利科学、技术、管理及金融专业知识与当地合作伙伴间的联系; 4.在区域、国家及地方一级,培训竹藤科研和开发人员,并加强竹藤研究机构的能力; 5.提供专家服务,使科学知识服务于当地的科学研究、技术转让、政策制订及信息服务等领域的需要; 6.协调和领导有关小组以提出建议和资助项目。 第五条 权力 为实现其使命和宗旨,竹藤组织可以: 1.与政府、国际或国内的公私组织和机构及个人签订合同或协议; 2.雇佣职员和顾问; 3.在遵守财产所在地国法律的前提下,获得并持有不动产及其附带利益,并享有转让权; 4.通过购买、捐赠、交换及遗赠或其他方式,从政府、国际机构、社会团体或个人处获得动产,包括基金、权利和特许权,并有权持有、管理、经营、使用及处分上述财产和权益; 5.在竹藤组织所在国或其他国家的司法、准司法和行政程序中作为当事一方; 6.从事对实现其使命和宗旨有益的其他活动。 第六条 成员资格 一、凡联合国会员国或联合国专门机构成员国,接受本组织的使命和宗旨,均得成为本组织的成员。 二、在依本协定第二十条一款规定的协定开放签字期间内签署本协定的国家为竹藤组织的创始成员。 三、协定开放签字期满后,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之其他国家,可依本协定第二十条二、三款的规定,以加入的方式申请竹藤组织成员资格。 四、竹藤组织的每一成员应指定一政府主管部门或机构作为竹藤组织的联络点。 第七条 机构 一、竹藤组织之机构包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