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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97-11-06
【实施时间】 1997-11-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524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成立国际竹藤组织的协定

[接上页]

  1.理事会;
  
  2.托管董事会(以下简称“董事会”);
  
  3.以总干事为首之秘书处。
  
  第八条 理事会
  
  一、理事会应就竹藤组织的总体政策方向及战略目的向董事会提供指导。
  
  二、依本协定其他条款,理事会还具有下列职权:
  
  1.接纳新成员;
  
  2.批准董事会任免总干事的决定;
  
  3.审查批准竹藤组织的年度报告,包括竹藤组织的财务审计报告;
  
  4.批准董事会所作关于竹藤组织的内部章程、财务规则、人事政策及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的决定;
  
  5.修改本协定;
  
  6.批准竹藤组织缔结的任何条约;
  
  7.决定竹藤组织之解散,并采取相应之步骤。
  
  三、理事会由竹藤组织成员国代表组成。
  
  四、理事会选举主席、副主席各一名。
  
  五、理事会每两年在其总部或理事会决定之其他地点举行一次常会,必要时可举行额外会议。休会期间,理事会得以信函、电子信件、传真或其他通讯手段作出决定。成员国代表出席理事会会议的费用由成员国自行负担。
  
  六、理事会每一成员有一投票权。
  
  七、理事会应尽力以协商一致的方式作出决定。当就某一具体事项不能达成协商一致时,除本协定另有规定者外,理事会的决定应以投票之成员的三分之二多数通过。
  
  八、在遵守本协定其他条款之前提下,理事会自行制定议事规则。
  
  九、总干事应提供为理事会有效运作所需之秘书与行政服务。
  
  第九条 董事会的组成
  
  一、董事会由八至十六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
  
  1.一名由东道国政府任命的董事;
  
  2.不少于六名非当然董事,其中三名来自竹藤生产国,三名由科学家及管理专家担任;
  
  3.总干事。
  
  二、非当然董事的任期为三年,可连任一届。关于首届董事会的组成,非当然董事应各有三分之一的任期分别为一年、二年和三年。首届任期不足三年的非当然董事可续任两个三年任期。
  
  三、首届非当然董事由东道国政府、国际农发基金和国际发展研究中心(以下称“竹藤组织发起者”)任命。此后,非当然董事职位空缺时,由董事会任命的新董事补缺。
  
  四、当然董事以外之董事,以个人身份任职。
  
  五、非当然董事应是联合国或联合国专门机构成员国之国民。
  
  第十条 董事会的职权
  
  一、董事会之作用在于确保:
  
  1.竹藤组织之目标、项目及计划与其使命和宗旨一致;
  
  2.总干事以有效方式并依议定的竹藤组织的目标、计划及预算以及法律、法规之要求管理竹藤组织;
  
  3.避免竹藤组织的财政资源、工作人员或其信用遭受不慎风险而使竹藤组织的长远利益受到损害。
  
  二、在不影响本协定第八条所规定的理事会的指导及职权的前提下,董事会负有下列责任:
  
  1.定期制订竹藤组织的多年期计划和战略;
  
  2.批准竹藤组织的计划、目标、优先项目以及运作计划,并监督其实施;
  
  3.批准竹藤组织的工作计划和预算,年度报告及财务状况报告,并将其通知理事会;
  
  4.拟订竹藤组织的内部章程、行政和人事政策以及财务条例:
  
  5.对竹藤组织的计划、政策及运作进行定期评估或审查,并适当考虑评估或审查的意见和建议;
  
  6.除第十二条三款之外,经理事会批准,任免总干事,决定总干事的任职条件及期限,并监督其履职情况;
  
  7.在不影响第九条五款规定之前提下,任命非当然董事;
  
  8.根据竹藤组织计划批准秘书处组织框架;
  
  9.任命竹藤组织官员;
  
  10.任命外部审计员并批准年度审计方案;
  
  11.确保竹藤组织符合成本效益、财务纪律和责任;
  
  12.批准竹藤组织缔结的所有契约或协议,但给予总干事的授权除外;
  
  13.批准接受所有授予竹藤组织的捐赠,但给予总干事的授权除外;
  
  14.监督借贷、重大扩充活动包括重要设备与设施之获取及主要资产之处分;
  
  15.通过适用于董事、总干事及工作人员利益冲突的指导原则,并监督其实施;
  
  16.从事为实现竹藤组织的宗旨和使命所必要及适当的其他行为。
  
  三、董事会可设立为履行其职能所必需之附属机构。
  
  第十一条 董事会的程序
  
  一、董事会之投票依下述规定进行:
  
  1.除总干事外,董事会每一成员享有一投票权;
  
  2.董事会主席拥有决定票;
  
  3.董事会应尽力以协商一致方式作出决定。在不能达成协商一致时,除非本协定另有规定,董事会的决定以投票之成员之简单多数通过。
  
  二、董事会应从非当然董事中选出主席一名,其任期为三年,可连选连任一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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