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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董事会至少每年开会一次。闭会期间,董事会得以信函、电子信函、传真或其他通讯手段作出决定。 四、在遵守本协定之前提下,董事会自行制定议事规则。 五、过半数董事构成董事会会议之法定人数。 第十二条 总干事的任命 一、除本条第三款之规定外,总干事之任免由董事会决定,报理事会批准。 二、总干事首届任期为不超过四年之确定期间,可连任一届。 三、首届总干事由竹藤组织发起者任命。 第十三条 总干事的职权 一、总干事是竹藤组织之首席执行官员和秘书处负责人。 二、总干事应特别对下列事项负责: 1.确保竹藤组织的计划之实施符合最高的业务标准; 2.与理事会和董事会配合,为竹藤组织募集资金; 3.确定竹藤组织与之进行合作的组织; 4.协助理事会和董事会履行其职责,特别是向他们提供所需的各种信息,准备各种会议文件; 5.根据竹藤组织的人事政策,招聘最具才干的秘书处职员,并监督其工作; 6.履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能。 三、总干事就竹藤组织的运作和管理向董事会负责。在领导秘书处工作时,总干事应保证董事会制订的各项政策、指导方针及指示得到遵守。 四、总干事是竹藤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在董事会之授权范围内,总干事得签订为确保竹藤组织的正常运作所必需之契约、合同,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件。董事会得规定总干事授权他人行使这一权力的范围。此类授权应以载明被授权者姓名、职位之书面文件为证。 第十四条 秘书处 一、秘书处雇佣工作人员及决定服务条件,应以确保在素质、效率、能力及品德方面达到最高标准为首要考虑。 二、秘书处工作人员由总干事依竹藤组织的人事政策予以任命。 三、竹藤组织雇佣工作人员不能因出生、种族、血统、政治信仰、肤色、年龄、婚姻状况或性别而有所歧视。 四、竹藤组织职员的工资水平、保险、养老金制度及其他雇佣条件在竹藤组织人事政策中规定。 第十五条 财务 一、为支持竹藤组织,本协定缔约国及其他国家得向其提供自愿财政捐助。对竹藤组织的其他财政支持将主要来源于政府间或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及公共或私人机构及公司或个人的自愿捐款。此外,竹藤组织得通过其活动获取资金。 二、竹藤组织之财务管理依财务管理规则进行。 三、竹藤组织的运作应由董事会依总干事推荐而任命的独立国际审计机构进行全面的年度财务审计。审计结果应由总干事提交理事会和董事会。 第十六条 与国家及其他组织的关系 为实现其使命和宗旨,竹藤组织可与国家、组织、公司、基金会和机构建立伙伴关系,并签订合作协议。 第十七条 争端的解决 在解释和执行本协定过程中产生的争端,应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通过协商解决。 第十八条 修正 一、本协定可由理事会自行或依董事会之建议修正。 二、董事会向理事会提出的有关修正协定的建议,应由投票之董事的三分之二多数同意。 第十九条 解散 一、如理事会认为竹藤组织之使命和宗旨已成功实现,或竹藤组织已无法有效运作,竹藤组织可由理事会予以解散。在作出有关解散竹藤组织的决定时,理事会 应尽最大努力获取协商一致。如无法达成协商一致,经投票的理事会代表之四分之三多数同意,理事会可决定解散竹藤组织。 二、因退约导致成员国不足四个时,竹藤组织将自行解散。 三、竹藤组织解散时,其不动产归不动产所在国所有,或依与该国政府达成的协议处置。 四、除非本协定缔约国另有一致安排,竹藤组织的所有动产将根据成员国各自对竹藤组织的财政贡献在其间分配。 第二十条 签署和加入 一、本协定于1997年11月6日在北京开放签字,开放签字期为二年。 二、前款所述协定开放签署期结束后,经理事会简单多数事先同意,本协定继续开放供协定第四条规定的任何国家加入。 三、加入书由本协定保存国保存。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协定保存国。 五、保存国政府应建立一签署和加入的登记簿,并及时将签署和加入情况通报各成员国。保存国还应依联合国宪章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向联合国秘书处登记本协定。 第二十一条 生效 一、本协定在四个国家签署后生效。如签署国国内法规定签署需获批准,本协定将在保存国收到该国送存的批准书之日的次月一日起对该国生效。 二、在本协定生效后,对每一个交存加入书之国家,本协定将在保存国收到加入书之日的次月一日生效。 第二十二条 退出 任何缔约国得退出本协定。退约应以书面通知协定保存国政府,并由该政府转告所有缔约国。退约应于退约通知发出六个月后发生效力。退约在任何情况下不影响竹藤组织在退约通知发出前承担的契约或其他义务。 本协定于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六日在北京签订,正本一份,用中文、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写成,四种文本同等作准。 为此,下列全权代表,各依本国政府正式授权,谨签字于本协定,以昭信守。 注:我国于1997年11月6日签署,同日对我国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