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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二、做好宣传动员和筹资工作 2008年9月,完成宣传发动工作部署。 2008年10月、11月,集中宣传发动,向农户收款,11月30日基本完成向农户收款的工作。 2008年12月,资金入户、登记造册、统计上报、录入电脑阶段。各镇收缴农户的资金在12月上旬全部划入所在旗县区新农合基金专户。各类帮扶资金同时划入基金专户。12月中旬,各旗县区进行核查,查漏补缺。各镇于12月底前将医疗证发放到参合农(牧)户手中,并要求签收,签收名册汇总后报旗县区合管办备案。 2009年1月上旬,市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检查,核实上报人数。各地实际参合人数以参合人数名册、医疗证签收、以2008年12月30日前划入基金账户资金和电脑录入名单为准。 十三、其他事宜按《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工作方案》要求执行。 十四、本方案从公布之日起执行。各旗县区在实施全市统一方案过程中,与统一方案实行有不同之处,报市新农合办备案。 附件: 巴彦淖尔市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门诊统筹指导意见(试行) 一、指导思想 贯彻以人为本的思想,满足参合农民的愿望,发挥新农合制度互助共济的作用及乡村两级卫生机构提供基本卫生服务的功能,扩大受益面,引导参合农民有病早治,减少不必要的住院。 二、基本原则 1、保障门诊基本医疗,满足参合农民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需要。 2、以苏木(镇)卫生院、嘎查(村)卫生室门诊服务为主体,引导病人就近就医。 3、门诊统筹包括慢性病门诊统筹,可在慢性病门诊统筹的基础上逐步扩大门诊参合受益面。 4、实行“按比例补偿、单次限额、全年封顶”的补偿方式,控制门诊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保证基金使用安全。 三、资金来源、用途及管理 09年新农合门诊统筹基金原则上按农牧民新增的10元/人,家庭账户的5元/人,慢性病门诊3元/人。共计18元/人经费中补偿。 门诊统筹资金只能用于参合病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和慢性病门诊费用的补偿。 门诊统筹资金由旗县区合管办统一管理,合理测算,制定方案,不得超支。不得下放苏木镇管理。 四、门诊统筹资金预算和方案测算 2009年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门诊统筹资金按每人18元预算。 在制定方案时,要对嘎查(村)卫生室、苏木(镇)卫生院门诊量和平均门诊费用进行抽样调查,取得基本数据。 测算办法:按苏木乡镇为单位测算 门诊统筹资金= 苏木镇参合人数×18元/人。 年门诊总次数= 苏木镇参合人数×人均年门诊次数 年门诊总费用=年门诊总次数×(嘎查(村)卫生室次均门诊费用×嘎查(村)就诊比例+苏木(镇)卫生院次均门诊费用×苏木(镇)就诊比例) 实际补偿比=门诊统筹资金/年门诊总费用 五、门诊费用的补偿比例与额度 1、普通门诊费用补偿可设起付线。 2、补偿比例和单次补偿限额:由各旗县区对本地次均门诊费用水平、年门诊人次等情况进行全面基线调查,结合当年门诊统筹可用资金的规模,精确测算而定。 苏木镇卫生院的单次门诊费用补偿比例可以参考定在20- 30%左右,嘎查村卫生室单次门诊费用补偿比例可以适当提高;苏木乡镇卫生院单次门诊补偿封顶额可以定在8-10元,嘎查村卫生室单次门诊补偿封顶额可以定在5-8元。原则上参合农牧民的年门诊补偿次数,一般户均不宜超过7-9次。 3、年补偿封顶线:可以按人设定,也可以按户设定。建议按户设定,以户为单位设封顶线,就是按整户出资乘以2。以4口之家计,年封顶线为100元。 慢性病门诊的补偿比例和封顶线按各旗县区实施方案执行。 六、门诊费用补偿范围 苏木镇卫生院要在新农合规定的药品目录和诊疗范围内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嘎查村卫生室要按村医用药目录及有关规定的范围对门诊病人进行治疗。严禁超范围用药。 超出规定范围的检查和药品费用不得补偿。在参合人员所在嘎查村卫生室和苏木镇卫生院以外的门诊费用不予补偿。 七、门诊费用的补偿与结算程序 1、 参合门诊病人在旗县内苏木镇、嘎查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须持《合作医疗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医生先核对病人身份符合后,再给病人开具复式处方。 2、 定点医疗机构经办人员或嘎查村医对患者有关证件核实后,即可办理补偿手续,并在《合作医疗证》登记本次门诊费用和补偿金额,如果门诊统筹补偿封顶总金额未用完的,要在证上填写门诊补偿余额,待下次门诊时继续使用,本年度未用完的,由合管办统筹使用于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