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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定点医院经办人员或嘎查村医必须填写《门诊统筹补偿登记表》(由旗县统一制定),得到门诊补偿的参合人员必须每次在《门诊统筹补偿登记表》上签名,附门诊处方或门诊收费收据作为定期结算凭证。《门诊统筹补偿登记表》应一式三份,一份由定点医疗机构或卫生室存档,一份交苏木镇合管办备查,一份交旗县区合管办入账。 4、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补偿资金实行先垫付后结算制。苏木镇定点医疗机构要将参合人员补偿信息录入电脑。嘎查村卫生室每月5日前将上个月《门诊统筹补偿登记表》及有关凭证送交本苏木镇卫生院审核,苏木镇卫生院将连同本院所发生的门诊医药费用以及补偿资料于每月10日前到旗县区合作医疗办公室办理报销。报销审核程序与大病补偿报销程序相同。若发现有弄虚作假、超封顶线补偿或不按规定程序操作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慢性病专科门诊:原则上先由病人自付全部医药费用,然后凭门诊收费发票或电脑费用清单或专用处方,携《慢性病就诊证》到新农合经办机构申请报销。 八、门诊定点资格和医疗规范的管理 1、门诊统筹定点资格的管理。采取医疗机构自愿申报、旗县区新农合办考核评估、旗县区新农合领导小组审批发证的办法,确定医疗机构的门诊统筹定点资格。由旗县区新农合办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门诊服务协议。 2、门诊医疗规范的管理。门诊定点医疗机构须使用旗县区卫生局统一制作的门诊登记本、门诊补偿登记表、合作医疗门诊专用双联处方和专用三联收据(或发票)。得到补偿的门诊患者在门诊补偿登记表或专用处方上签名,并留下住址和联系电话号码。 九、门诊费用控制与支付方式 1、控制各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次均门诊费用。各地通过基线调查,了解当地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的次均门诊费用水平,并提出上限控制标准。 2、核定各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人次。对各医疗机构门诊人次进行基线调查和测算,合理确定年门诊人次上限标准。以基线调查数据为对照,严格控制各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人次年增长幅度(建议不超过5%)。 3、确定门诊费用支付方式。建议以“总额预算、分期支付、绩效考核”的方式,向定点医疗机构支付门诊统筹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包干使用,控制定点医疗机构以分解处方的方式增加门诊人次、以开大处方的办法提高单次门诊费用。 十、门诊统筹的监督管理 1、统一药品价格。各旗县区要积极创造条件,实行药品统一招标采购,统一配送给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统一规定药品价格。 2、公开服务信息。定点医疗机构应将门诊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补偿项目及常用药品的价格等信息公开张贴,将农牧民获得门诊补偿的情况定期公示。旗县区新农合办应将各定点医疗机构次均门诊费用和目录外用药情况以互相比较的方式向全社会公布,引导参合农牧民自主选择门诊定点医疗机构。 3、严格监督检查。旗县区卫生局应定期抽查各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诊疗及用药的规范执行情况。乡镇卫生院《目录》外用药费用不得超过门诊药品总费用的5%,村卫生室不得使用《目录》外药品。对次均门诊费用和目录外药费比重明显高于以上标准、或克扣农民补偿金的定点医疗机构,予以通报批评,并扣除违规所得。发现用分解处方、虚开处方(冒名签字)、假发票等办法套取门诊统筹资金等严重违规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资格,直至取消医疗机构执业资格、执业医师资格、乡村医生执业资格。 十一、有关说明 1、本方案从发布之日起试行。 2、各旗县区根据本方案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 3、各旗县区制定的实施方案需报市新农合办审定备案。 4、各旗县区在条件不成熟,也不影响参合农牧民积极性的情况下,可不实行或缓行门诊统筹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