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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按方案贯彻落实。 二○○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了构建和谐社会,转变执政理念,根据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和《海口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条例》中规范的政府各种信息的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 二、健全机构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一项长期的日常性工作。根据《条例》规定,海口市政务公开协调小组及协调小组办公室,是全市政府信息公开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负责本市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协调小组组长由市委常委、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为协调小组成员。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服务中心,办公室主任由政府秘书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政府副秘书长、监察局、法制局、科信局、市政府服务中心、市政府督查室主要领导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市政府服务中心常务副主任担任,市监察局、法制局、科信局、政府服务中心、信息中心、市政府督查室各1名人员为市政务公开协调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 进一步规范政务公开协调小组职能,理顺关系,明确市政府办公厅负责《条例》的推进、指导、协调的职能;明确市监察局负责监督和实施责任追究的职能;明确市法制局负责审查、核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工作的职能;明确市科信局和市信息中心负责培训、维护和更新市政府信息的职能;明确市政府服务中心负责考核、评议、 编写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工作和协调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职能;明确市政府各职能部门负责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维护、录入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明确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 根据《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公开政府信息范围的规定,市本级政府共有15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这些内容必须落实到有关部门和单位: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由法制局负责公开;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和相关政策由发改局、市政府各部门负责公开;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由统计局负责公开;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由财政局负责公开;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由财政局、物价局负责公开;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由市政府采购中心负责公开;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由市政府服务中心、市政府各部门负责公开; (八)重大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由发改局、建设局、工业和招商局负责公开; (九)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由教育局、卫生局、人劳保局负责公开; (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由市应急办、市政府各部门负责公开; (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情况由国土环境资源局、卫生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海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海口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公开; (十二)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由规划局、建设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公开; (十三)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由卫生局、教育局、交通局负责公开; (十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由国土环境资源局、建设局、财政局负责公开; (十五)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由民政局负责公开。 这些部门和单位负责本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市政府门户网站是政府信息公开的指定技术平台,要设立专门的公开频道,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政府各部门(单位)网站都要开设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并建立和畅通链接,作为一项政府职能,要长期有效地开展此项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