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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卫市人民政府
【颁布时间】 2008-09-26
【实施时间】 2008-10-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5344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卫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第三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财政部门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业主大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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