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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有其它不履行监督职责的。 第九条 参与社区戒毒或康复工作小组的领导干部,每年要向县(市)区禁毒委员会书面报告参与社区戒毒或康复工作情况,由县(市)区禁毒委员会组织考评,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程序进行查究。需要对乡镇(街道)、社区(村)领导干部追究责任的,由县(市)区禁毒委员会向县(市)区党委、政府提出建议,县(市)区党委、政府应当认真研究,作出追究决定,并将追究结果报市禁毒委员会。 第十条 依照本制度受到查究的责任人,对查究结果不服的,可在接到查究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机关(机构)提出复议或向上一级领导机关提出书面申诉。受理复议或申诉的机关必须按有关规定,在收到复议申请书或申诉书的30日内作出处理。复议和申诉期间,不停止追究决定的执行。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可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本地区基层领导干部履行社区戒毒或社区康复工作职责备案查究细则。 第十二条 本查究制度由银川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查究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银川市发现吸毒人员举报奖励制度 为有效防止新吸毒人员滋生,提高发现和管控吸毒人员能力,进一步加强戒毒工作、落实戒毒措施。根据《禁毒法》、《戒毒条例》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奖励对象适用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从事禁毒工作,参与社区戒毒或康复工作小组的成员对发现的吸毒人员有报告的职责和义务,对做出突出成绩的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条 吸毒人员发现举报奖励工作应遵循“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禁毒部门组织协调,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的原则。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把发现吸毒人员的举报奖励纳入禁毒工作总体目标,将奖励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奖励经费市上承担60%,县(市)区承担40%。 第四条 对举报的各级公安机关尚未录入吸毒人员数据库的有吸毒行为的嫌疑人员,经查证属实,对举报人按以下办法给予奖励: (一)每核实一名银川籍吸毒人员,对举报人奖励人民币300元。其中市上支付200元,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县(市)区支付100元。 (二)非银川市户籍的吸毒人员,县(市)区奖励的经费,由吸毒人员暂住地所在县(市)区支付。 (三)在公共娱乐场所吸食摇头丸、K粉等新型毒品人员,经查证属实后,依据本制度之规定给予奖励。 (四)按照“查实即奖”的要求,县(市)区禁毒办应及时向举报人兑现全额奖金。市上根据奖励人数及标准,每半年向县(市)区核拨一次奖励经费。本奖励制度所需经费从市、县(市、区)禁毒专项经费中支出。 (五)市禁毒委对举报奖励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第五条 举报人可以拨打电话进行举报,也可书面(口头)报告或直接拨打110报警电话进行举报。 第六条 举报人进行举报时,原则上实名举报,也可以匿名举报。有关部门对举报人、被举报人个人信息应予保密。 第七条 相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按以下程序核查申报: (一)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及时登记备案,当日交被举报人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派出所进行比对、查证、核实。 (二)公安派出所接到举报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有吸毒行为嫌疑人员的检测、取证、认定、处置、入库或维护。 (三)县(市)区禁毒办三个工作日对派出所的查处情况进行复核,并以“申请复核报告单”形式向市禁毒办反馈结果。 (四)市禁毒办根据县(市)区复核结果,进行审核。凡对被举报的吸毒人员作出戒毒决定,信息录入或维护到数据库的,可批准对举报人兑现奖金。 第八条 对引诱他人吸毒,举报、领取奖金的人员和行为,公安机关查证落实后,将依法处置,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对利用工作之便将已掌握的涉嫌吸毒人员情况告知他人,进行举报、领取奖金的人员和行为,经查证落实后,按照管理权限,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十条 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制订本地区发现吸毒人员举报奖励细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银川市吸毒人员检测抽查制度 为规范对社区戒毒或康复人员的检测工作,加大对吸毒人员的戒治和管控力度,提高发现能力,落实监管措施,巩固戒毒成果,维护治安稳定,根据《禁毒法》、《戒毒条例》有关规定及公安部《吸毒人员检测工作制度》,制定本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