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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一条 检测是禁吸戒毒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是确认吸毒行为的技术手段,是管控吸毒人员的有效措施,是认定吸毒人员的证据之一。 第二条 检测工作由公安机关主管。检测对象包括群众举报的和公安机关发现的涉嫌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正在接受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的人员和社区戒毒和康复的人员。 第三条 县(市)区禁毒办负责检测工作组织领导;乡镇(街道)、社区(村)督促社区戒毒或康复人员按时接受检测;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所依照公安部《吸毒检测程序规定》,对发现的涉嫌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人员进行检测,正在接受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的人员委托社区药物维持治疗门诊进行检测。公安机关、派出所分管领导、药物维持治疗门诊负责人是检测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检测抽查的方法、范围及比例 (一)采取现场抽签、点名、取样、随机入户调查,查阅检测报告单、检测资料,检测信息与吸毒人员数据库比对等方式组织抽查。 (二)县(市)区检测点由县(市)区禁毒办自行组织抽查。 (三)县(市)区禁毒办每季度按不少于检测总数的20%,抽查所辖派出所检测工作情况;按不少于检测总数的10%,现场点名抽样检查;按不少于检测总数的20%,抽查所辖社区药物维持治疗门诊检测情况;汇总检查结果,加注县(市)区禁毒办意见,并将抽查结果报市禁毒办。 (四)市禁毒办每半年抽查县(市)区总数的20%,按不少于检测总数的5%,现场点名抽样检查;按不少于检测总数的20%,抽查社区药物维持治疗门诊检测情况,抽查结果纳入年度《禁毒工作责任书》考核。 第五条 检测抽查的内容包括检测工作情况、检测程序是否符合公安部《吸毒检测程序规定》、应检测人数、应检测次数、检测报告单填写是否规范有效、检测人或被检测人的签名和捺印是否真实、是否按时限录入信息、录入的信息与数据库比对是否一致,社区药物维持治疗门诊检测工作是否落实等。 第六条 对不重视检测工作,检测人数、次数未达到要求;检测程序不符合规定,检测报告单填写不规范、不真实;检测笔录记载不全;未按时限录入信息,录入的信息与数据库比对不一致;社区药物维持治疗门诊检测工作未落实的,按照《禁毒工作责任书》有关规定扣分,检测率低于90%的,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1分。县(市)区抽检情况不真实、编造检测结果、数据统计不准确或故意弄虚作假的,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当年不能评先受奖。对重视检测工作,人数、次数达到要求;检测程序规范、报告单填写认真、统计数据真实、与录入数据库信息一致;检测率达到90%以上的,每提高一个百分点,加1分。 第七条 社区药物维持治疗门诊对正在接受治疗的人员每半个月检测一次,发现检测结果呈阳性或有吸毒嫌疑未向公安机关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的,对社区药物维持治疗门诊和主管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 县(市)区禁毒部门应建立相应的检测抽查制度。 第九条 本制度由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银川市失控吸毒人员查实奖惩制度 为进一步完善吸毒人员动态管控机制,全力查找失控吸毒人员,不断提高对吸毒人员的发现能力,最大限度地将吸毒人员纳入管控范围。依据《禁毒法》、《戒毒条例》,公安部、区公安厅关于吸毒人员动态管控机制建设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指失控吸毒人员是已录入吸毒人员信息库,现状为下落不明、戒毒或羁押出所、服刑期满或出狱后未实施社区康复的人员;登记在册已认定为吸毒人员(不含戒断5年以上、已死亡的),尚未录入吸毒人员信息库的人员。 第二条 查找失控吸毒人员由县(市)区党委、政府负责,逐级建立查找奖励机制。禁毒办具体组织实施。乡镇(街道)分管领导、社区民警、社区禁毒专干具体负责本辖区失控吸毒人员的查找核实工作,对查找到的失控吸毒人员及时反映到辖区派出所,录入或维护吸毒人员数据库。 公安机关和基层派出所在日常执法活动中应注意发现和查找失控吸毒人员,对发现、反映和查找到的失控吸毒人员及时采集信息、与公安机关信息资源库比对、核实后录入或更新、维护到吸毒人员数据库。 第三条 市、县(市、区)、乡镇(街道)逐级建立查找失控吸毒人员奖惩制度,把查找失控吸毒人员作为检查禁毒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纳入年度《禁毒工作责任书》考核,并对工作绩效进行奖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