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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四条 对已录入信息库的吸毒人员管控不力,失控率(失控人数与在控人数加失控人数之和的比值)低于5%的,每降低1个百分点加1分;失控率高于10%的,每超过1个百分点扣1分;失控率超过15%的,当年不能评先受奖。 第五条 对原登记在册、未录入数据库的失控吸毒人员,找到见面排查,采集相关信息,落实管控措施,并录入数据库的,每名奖励人民币100元。 第六条 对原登记在册、未录入数据库的失控吸毒人员,在本市或本县(市、区)内被外辖区查获,扣户籍所在县(市、区)1分。 第七条 乡镇(街道)每月底将查找到的失控吸毒人员名单报县(市、区)禁毒办,县(市、区)禁毒办网上比对审核后,于下月5日前报市禁毒办,市禁毒办核实后兑现奖励。 第八条 对吸毒人员管控措施不落实,组织查找工作不力,采集信息不及时,未按要求录入或维护信息库,失控人员、未录入人员较多;现状信息不明、出现无效信息的;上报的查找情况、相关信息、统计数据不实或弄虚作假的,市禁毒委将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九条 对群众举报,经公安机关查证、禁毒部门核实,系失控吸毒人员的,对举报人的奖励参照《银川市吸毒人员发现举报奖励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制度由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