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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巴政办字[2008]194号
【颁布时间】 2008-09-25
【实施时间】 2008-09-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5366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全市奶站清理整顿和饲料质量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的通知

[接上页]

  ㈥召开有奶牛养殖户代表、奶站代表、饲料生产厂家代表、饲料经销商代表、乳品加工企业代表参加的座谈会,进一步分析我市生鲜牛奶出现三聚氰胺污染的经验教训、饲料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应对的办法和措施,并就如何建立长效机制进行探讨。
  
  ㈦建立报告制度。对饲料监管工作中出现的情况、存在的问题、应对的措施以及饲料行业的新动态、新信息每天上报一次,重大事件随时上报,为各级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㈧完善举报制度。各旗县区农牧业局都要设立举报电话,明确受理人工作职责,实行24小时值班,并向社会公布,随时受理社会各界及广大群众投诉举报相关事宜,重大问题及时向市政府专题汇报。
  
  市饲料工作办公室举报电话及联系人:
  
  张万英:市草原工作站站长
  
  7905200 13337006688
  
  康立青:市饲料办负责人
  
  7905232 13514889942
  
  孟凯:市饲料办工作人员
  
  7905225 13848785588
  
  巴彦淖尔市奶站清理整顿方案
  
  为了加强对全市奶站的清理整顿和监督管理,规范生鲜奶收购秩序,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奶站专项整顿行动方案》,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清理整顿范围
  
  奶站专项整顿行动覆盖全市各种类型的所有奶站(厅),包括乳制品企业自建、规模养殖场自建、养殖小区联建、个体私营投资建设、流动奶站(点)等形式。
  
  二、清理整顿目标
  
  一是严厉打击、坚决杜绝添加三聚氰胺等有害化学物质的现象以及各种掺杂使假的违法行为。二是摸清奶站的现状,将奶站100%纳入监督管理范围,规范奶站经营秩序,提高奶站整体素质,切实提高生鲜奶质量水平,推动建立监督规范奶站的长效机制。三是规范行为,建章立制。使奶站经营秩序明显好转,有力改善奶站整体素质,切实提高生鲜奶质量水平,为构建奶站监督管理长效机制奠定基础。
  
  三、主要工作任务
  
  ㈠彻底摸清底数
  
  各旗县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对本辖区内的所有奶站,逐一摸清设立模式和类型、数量、日收奶量、挤奶方式和所有者等情况,重点要查清个体私营奶站、流动收奶点等独立于乳品加工企业和养殖场区之外的营利性奶站情况。要对奶站逐一认真做好登记造册,一站一表,建立档案,及时汇总本地基本情况并上报(报表格式见附件)。同时,要根据当地奶源分布情况,研究提出奶站设立规划和合理布局。
  
  ㈡强化督促检查
  
  各地要根据奶站专项整顿行动要求,立即向本辖区各类奶站派驻质量监督员,加强生鲜奶购销过程的监管。要摸清奶牛健康状况、牛奶质量状况、器具环境消毒状况,以及挤奶、贮存、运输等环节是否实行“人盯站、人盯车、人盯人”的措施进行封闭运行。各地要制定切实可行的生鲜奶生产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加大对生鲜奶生产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力度。奶站要根据不同地区的特点,加强对生鲜奶的日常检测。重点区域要实行拉网式检查,严厉打击和重点排检生鲜奶中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和各种掺杂使假行为,将奶站100%纳入监管范围,规范奶站经营秩序。市、旗县区要进一步落实对奶农和加工企业扶持政策。
  
  ㈢从严查处违法行为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添加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现象以及各种掺杂使假的违法行为,要予以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㈣推动建立管理制度
  
  奶站要建立购销台帐制度,完善收奶、售奶、消毒和质量检测记录。旗县区(农垦局)奶站专项整顿工作领导小组要在专项整顿行动结束前,全面建立奶站质量监督员工作规范,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有效监管。要建立监督检查、例行监测等制度,推动建立奶站监督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
  
  四、阶段和步骤
  
  第一阶段(9月25日至10月2日) 登记造册:奶站专项整顿行动通知下发后,各地要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出奶站专项整顿行动的具体实施方案,做到人员到位,任务明确,责任到人。同时按照通知要求,自上而下,层层动员,迅速将登记造册工作布置到最基层,尽快摸清奶站底数。旗县区(农垦局)负责填写基本情况汇总表、内蒙古自治区奶站专项整顿登记备案表(每个奶站一份),在10月2日前报市农牧业局汇总,市农牧业局汇总后在10月5日前以电子版报送自治区农牧业厅备案。
  
  第二阶段(10月3日至10月8日) 质量抽检:对奶站逐一清理,对生鲜奶进行质量抽检。
  
  第三阶段(10月9日至10月18日) 整改提高:对质量抽检中发现的违法添加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现象以及各种掺杂使假的违法行为,坚决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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