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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楚政办通[2008]77号
【颁布时间】 2008-09-24
【实施时间】 2008-09-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5390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州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三)村集体资金投入。各级要加大对村集体经济的扶持力度,壮大村集体经济,提高村组自我建设的能力,增加对公益事业的投入。
  
  (四)农民自筹投入。项目区群众积极筹资筹劳,通过集资、投劳、投料等方式建设公益事业。
  
  第六条 资金的分配。中央和省安排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由省财政在兼顾公平、确保普遍受益的前提下,根据各县、市农村实际人口、地方财力状况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开展情况等,实行区别对待、分类奖补。州级安排的资金按照县、市农村人口、村落、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分配。县级安排的资金由县级自行分配。
  
  第四章 财政奖补的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 财政奖补的范围。
  
  (一)财政奖补项目范围重点是自然村村内户外道路的主干道和次干道。其中:主干道宽度在3.5米以内,次干道宽度在1.5米以内。村外道路、路面超宽部分和入户路面不在财政奖补范围之内。
  
  (二)财政奖补项目一事一议要符合相关规定。违反程序及规定的、超过农民承受能力和举债兴办的建设项目,不得列入财政奖补范围。同时,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要与现有支农项目的政策相衔接,防止重复补助和奖励。
  
  第八条 财政奖补的标准。财政奖补标准采取额度控制,符合奖补范围及条件的建设项目,给予一定标准的财政奖补。奖补资金主要用于水泥购置,采取实物方式补助。且奖补资金数额不得超过项目总工程量中财政奖补工程量所需三材费(水泥、砂子、碎石)的70%。具体项目的奖补标准及办法由县、市人民政府根据省、州规定要求,结合自然村情况、项目类别、工程投资额度、村民筹资筹劳、村集体资金投入、社会捐赠等实际制定。报州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项目的申报和审批
  
  第九条 项目申报。
  
  (一)项目规划及投资测算。由议事主体对工程项目进行认真规划及投资测算,乡镇人民政府对其规划及投资测算进行审核,并确定符合财政奖补项目工程量的投资,在充分考虑其他资金投入的情况下,提出财政奖补标准及数额。不足的资金支出由议事主体解决。
  
  (二)组织申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实行项目申报制。由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议事情况填写《云南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申报表》、项目工程规划投资预算材料并附村民签字认可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收据或名册复印件、社会捐赠凭证复印件、村民民主议事会议记录复印件等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上报县、市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条 项目审批。县、市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乡镇人民政府申报项目后,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对其一事一议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以及项目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工程预算、村民筹资筹劳、其他投入情况进行审核。对拟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立项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上报前由县、市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全县范围内予以公示,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公示内容包括:议事主体、项目内容、工程概算、施工期限、村民筹资筹劳数额、社会捐赠、相关资金安排情况等。经公示无异议的,上报县人民政府(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审定后批复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上报州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其中:30户以内的自然村财政奖补资金超过5万元,60户以内的自然村财政奖补资金超过8万元,90户以内的自然村财政奖补资金超过12万元和单个自然村财政奖补资金超过15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报州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同意,县、市再进行批复。
  
  第六章 财政奖补项目的实施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在乡镇人民政府的统一管理和县级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由项目议事主体具体组织实施。项目实施要严格管理并实行“七制”。
  
  (一)项目公示制。
  
  1. 建设前公示。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村民委员会要将项目内容、工程概算、施工期限、村民筹资筹劳数额、社会捐赠、相关资金计划安排使用情况、项目建设相关机构组成人员等向村民进行公示。时间原则上不少于7天,经公示得到绝大多数村民认可的方可组织实施。
  
  2. 建成后公示。已建成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村民委员会要组织将项目组织实施情况、筹资筹劳情况、财政奖补资金(实物)的安排使用情况、群众满意度测评情况和其他资金使用情况等按照村务公开、财务公开的要求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时间原则上不少于7天,经公示得到绝大多数村民认可的方可报乡镇人民政府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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