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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受理对效能监察决定有异议的申请,并组织复审; (五)开展调查研究,组织理论研讨、业务培训和工作交流,总结推广典型经验; (六)完成本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企业相关部门在效能监察工作中负有参与配合、通报相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的义务;并负责落实针对本部门的效能监察建议或决定,以及向同级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 效能监察项目检查组依据同级监察机构的授权,具体负责效能监察项目的实施。 第十三条 效能监察项目检查组成员负责效能监察项目的检查。效能监察项目检查组成员应当熟悉效能监察业务,了解企业管理制度和企业经营管理情况,有较丰富的工作经验,爱岗敬业,忠于职守,公正廉明。 第三章 效能监察的任务、权限和方式 第十四条 效能监察的主要任务是: (一)检查经营管理者履行职责,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管理制度,完成经营管理目标任务的情况,促进企业加强执行力,维护指令畅通; (二)监督检查经营管理者履职行为的正确性,发现行为偏差和管理缺陷,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会同相关部门提出监察建议或决定的意见,加强内部管理监控; (三)按规定参与调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管理制度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问题,依法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避免和挽回国有资产损失; (四)按规定参与调查处理企业发生的重大、特大责任事故,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五)按规定及时将发现的违法违规违纪线索,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督促企业依法经营和经营管理者廉洁从业; (六)督促监察建议或决定的落实,纠正经营管理者行为偏差,总结推广管理经验,健全管理制度,促进企业规范管理,完善企业激励约束机制。 第十五条 企业监察机构开展效能监察工作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检查的经营管理者及其所在部门(单位)报送与效能监察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对效能监察项目的相关情况作出解释和说明; (二)查阅、复制、摘抄与效能监察项目相关的文件、资料,核实效能监察项目的有关情况; (三)经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批准,责令被检查的经营管理者停止损害国有资产、企业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建议相关部门暂停涉嫌严重违法违规违纪人员的职务; (五)效能监察人员可以列席与效能监察项目有关的会议; (六)效能监察项目涉及本企业以外的其他中央企业的人员的,可请求相关中央企业协助查询和调查,有关中央企业应当予以协助,必要时可以提请国资委纪委监察局予以协助。 第十六条 效能监察可以采用下列监察方式: (一)针对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重点、难点,针对资产管理的风险因素和职工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等,开展单项或者综合事项的效能监察; (二)针对企业业务事项和管理活动的全过程或重点环节,开展事前、事中、事后或全过程的效能监察; (三)充分利用企业信息化管理系统开展效能监察工作。 第四章 效能监察基本程序 第十七条 效能监察的基本程序包括确定效能监察项目、实施准备、组织实施、拟定监察报告、作出监察处理、跟踪落实、总结评审和归档立卷等。 第十八条 效能监察项目通过以下方式确定: (一)上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效能监察项目; (二)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直接指定效能监察项目; (三)监察机构调查分析,研究拟定并报批效能监察项目。 第十九条 效能监察实施准备的主要过程是: (一)成立效能监察项目检查组,检查组成员以效能监察人员为主,相关部门派人参与,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技术的人员参加,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效能监察项目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监察的,不得作为检查组成员; (二)对效能监察项目检查组成员进行相关专业知识及法律法规和企业相关制度的培训; (三)收集整理监察依据,理清监察项目的主要业务流程和关键岗位权限,找准主要监察点,明确监察目的、要求和方法步骤,制订实施方案; (四)向被检查的经营管理者所在部门(单位)发送效能监察通知,相关部门(单位)应当提供效能监察必需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条 效能监察组织实施的主要内容是: (一)向被检查的经营管理者所在部门(单位)通报实施效能监察的目的、要求和相关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