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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资发纪检[2006]139号
【颁布时间】 2006-08-05
【实施时间】 2006-08-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5424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效能监察暂行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一)拒不执行监察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
  
  (二)阻挠、拒绝监察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
  
  (三)拒绝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四)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五)利用职权包庇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
  
  (六)其他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
  
  第三十二条 监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企业根据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玩忽职守,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二)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的;
  
  (三)利用职权包庇或者陷害他人的;
  
  (四)滥用职权侵犯他人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
  
  (五)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的;
  
  (六)其他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中央企业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订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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