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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拒不执行监察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 (二)阻挠、拒绝监察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 (三)拒绝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四)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五)利用职权包庇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 (六)其他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 第三十二条 监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企业根据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玩忽职守,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二)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的; (三)利用职权包庇或者陷害他人的; (四)滥用职权侵犯他人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 (五)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的; (六)其他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中央企业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订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