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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扫黄打非办联[2006]26号
【颁布时间】 2006-07-12
【实施时间】 2006-07-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5493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中央宣传部、中央政法委等关于开展集中打击盗版音像和计算机软件制品行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党委宣传部、政法委、文化厅(局)、新闻出版局、版权局、工商局、公安厅(局)、建设厅(委)、监察厅(局):
  
  音像和计算机软件制品的盗版问题,经过多年持续整治,取得了明显成效,市场面貌有了很大改观。但是,盗版音像和计算机软件制品制售活动尚未得到有效遏制,总体态势依然严峻。为严肃整顿音像和计算机软件市场秩序,严格规范经营单位的经营行为,严厉打击盗版制品的制售活动,进一步提高正版制品的市场占有率和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根据中办、国办转发的《2006年“扫黄打非”行动方案》的部署和中央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中央宣传部、中央政法委、文化部、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国家工商总局、公安部、建设部、监察部决定,在继续严厉打击各类非法出版活动的同时,自2006z年7月15日至10月25日,在全国开展为期100天左右的集中打击盗版音像和计算机软件制品行动(以下简称“反盗版百日行动”)。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反盗版百日行动”,关停一批经营盗版音像和计算机软件制品的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单位,查处一批参与音像和计算机软件制品盗版活动的出版、制作、复制单位,查办一批盗版音像和计算机软件制品的重大案件,严惩一批从事盗版活动的不法分子。同时,坚决取缔无证照的音像和计算机软件制品经营场所,全面清理销售盗版制品的游商、地摊,深挖非法制作、复制、仓储窝点。通过此次行动,使音像和计算机软件市场得到明显净化,经营者的守法经营意识明显增强,全社会抵制盗版制品的自觉性明显提高。
  
  二、工作重点
  
  1、检查所有音像和计算机软件制品集中经营场所及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单位,依法从重从快处罚在公示期后继续从事盗版制品经营活动的单位。对一次经营盗版制品数量较大或者两次因经营盗版制品受到行政处罚的单位,坚决吊销其许可证。
  
  2、清理并取缔销售盗版音像和计算机软件制品的无证照经营者及游商、地摊。建立门前管理责任制,落实各单位的门前管理责任和社区、学校、公园等场所的区域管理责任。发现无证照经营者及游商、地摊销售盗版制品,有关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向城管执法部门报告,并协助做好清理取缔工作。
  
  3、追查盗版音像和计算机软件制品的生产源头,打击非法制作、复制、仓储窝点,查处违规出版单位和复制企业。对参与盗版活动的出版、复制单位,予以停业整顿、年检时暂缓登记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许可证。
  
  4、通过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公告》内容和自查自纠、执法检查情况,公布重大案件的查处过程和处理结果,以震慑违法犯罪分子,提高全民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形成有利于“反盗版百日行动”开展的舆论氛围。
  
  三、工作步骤
  
  “反盗版百日行动”分为宣传动员、集中治理、检查督导和总结验收四个阶段。
  
  1、宣传动员阶段(7月15日―8月15日)
  
  7月15日向社会公布《公告》,公示期至8月15日。组织新闻媒体对“反盗版百日行动”、《公告》、启动仪式进行广泛深入宣传。
  
  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联合有关部门在京举办“反盗版百日行动”启动仪式。相关行业协会结合贯彻社会主义荣辱观,在本行业开展以“拒绝盗版、守法经营”为主题的倡议活动。各直辖市和省会城市同时举行启动仪式和倡议活动。
  
  各地文化、版权行政部门在建设行政部门的协助下,分别负责向辖区内所有音像制品经营场所、计算机软件制品经营场所张贴《公告》,并分别召集音像制品经营单位、计算机软件制品经营单位负责人会议,学习传达《公告》内容。各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向音像出版单位和光盘复制企业发放《公告》,并组织企业负责人集中学习。
  
  各地文化、版权、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分别组织所有音像制品经营单位、计算机软件制品经营单位、光盘复制企业和音像出版单位开展自查自纠活动,并每周向上一级文化、版权、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告自查自纠开展情况。音像和计算机软件制品集中经营场所的主办单位分别与文化、版权、工商行政部门及经营业者签订承诺书,依法明确并承担相应责任。
  
  2、集中治理阶段(8月16日―10月15日)
  
  自8月16日起,各地“扫黄打非”、文化、新闻出版、版权、工商等行政部门对辖区内所有音像和计算机软件制品集中经营场所及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单位和光盘复制企业开展《公告》实施和执法检查行动。新闻出版、工商、公安部门对非法印刷、复制企业进行集中清理取缔。工商、城管执法部门对无证照经营者及游商、地摊开展集中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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