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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扫黄打非办联[2006]26号
【颁布时间】 2006-07-12
【实施时间】 2006-07-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5493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中央宣传部、中央政法委等关于开展集中打击盗版音像和计算机软件制品行动的通知

[接上页]

  对公示期后一次经营盗版音像制品不足100张的经营单位,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违法音像制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一次经营盗版音像制品100张以上或者两次因经营盗版音像制品受到行政处罚的经营单位,由文化行政部门依法吊销其许可证,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对一次经营盗版计算机软件制品不足100张的经营单位,由版权行政部门没收违法软件制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一次经营盗版计算机软件制品100张以上或者两次因经营盗版计算机软件制品受到行政处罚的单位,由工商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对参与盗版活动的音像出版单位和光盘复制企业,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停业整顿的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许可证。对经营盗版制品涉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在全国选择若干大城市,同时开展集中销毁盗版制品活动,并组织新闻媒体集中报道。
  
  建立各地区、各部门间的工作协调和信息沟通机制。各地每周一将上周执法情况报告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及时汇总交流工作进展情况,在“中国扫黄打非网”上公布被处罚的经营单位名单。
  
  3、检查督导阶段(7月25日―10月17日)
  
  7月25日开始,中央有关部门联合或者单独对各地音像、计算机软件市场及音像出版单位、光盘复制企业的经营情况进行暗访检查。
  
  9月份开始,中央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地执法情况进行检查督导。
  
  检查结果通过新闻媒体公布。
  
  4、总结验收阶段(10月18日―25日)
  
  各地“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反盗版百日行动”进行总结,并于10月22日前书面报告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
  
  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召开“反盗版百日行动”总结表彰大会。对成绩突出的地区、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工作不力的地区和单位提出批评,要求其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并限期整改;同时对巩固集中行动成果提出要求。
  
  各地、各部门要将开展集中整治行动与加强日常监管结合起来,全面落实《2006年“扫黄打非”行动方案》和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政治性非法出版物、淫秽色情出版物和其他非法出版活动的高压态势,切实维护国家的文化安全和社会稳定。
  
  四、工作要求和职责分工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反盗版百日行动”,将此次行动列入今年“扫黄打非”和知识产权保护重点工作之一,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和属地管理原则,明确目标,突出重点,精心组织,严格执法,不留死角,把各项任务落到实处,使行动收到实效。各地、各部门在各司其职的基础上,要加强综合治理,互相配合,统一行动。音像协会、软件协会等相关协会要加强行业自律,制定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和职业规范,在全行业牢固树立守法经营观念。各地要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加强舆论监督、社会监督和消费者监督,教育引导群众自觉抵制盗版制品,形成打击侵权盗版的良好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
  
  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是此次集中整治行动的协调机构,负责协调落实《通知》确定的各项任务,协调查处重大案件,组织新闻媒体开展宣传报道工作,并负责《公告》的印制工作。各地“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相应工作。
  
  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对音像制品集中经营场所及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单位的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从事音像制品鉴定,组织开展执法培训。
  
  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对音像出版单位和光盘复制企业的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协助鉴定音像制品,组织开展执法培训,指导行业协会工作。
  
  版权行政部门负责对计算机软件制品集中经营场所及批发、零售单位和计算机硬件制造商、销售商预装软件情况的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从事计算机软件制品鉴定,查处著作权侵权案件,组织开展执法培训,指导行业协会工作。
  
  工商行政部门配合文化、新闻出版、版权等行政部门开展对音像和计算机软件制品集中经营场所及批发、零售单位的执法检查,对违规经营情节严重的单位吊销其营业执照,清查取缔无证照经营场所和非法印刷、复制、销售企业,协助城管执法部门清理取缔销售盗版制品的游商、地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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