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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海府办[2008]225号
【颁布时间】 2008-09-23
【实施时间】 2008-09-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5537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海口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08年海口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九月二十三日

  
  
2008年海口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根据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发改厅、省监察厅、省司法厅、省建设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安监局、省水务局、海南电监办等九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继续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琼土环资〔2008〕135号)的要求,决定于2008年7月至11月,继续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为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为手段,集中整治重污染行业和重点流域、区域环境违法行为,着力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促进我市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的顺利实施。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促进全市环境质量的进一步提高。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一)以巩固环保专项整治成效为目标,集中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后续督察活动。
  
  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关于加强对环境违法案件
  
  后续督察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对环保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查处的环境违法案件和突出环境问题整治措施落实情况进行集中检查。检查的重点和要求是:
  
  1、2005年以来,省级和市级挂牌督办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和突出环境问题整治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取缔关闭、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等行政处罚措施落实情况,以及行政责任追究情况。确保各级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2、2006年以来饮用水源保护区专项整治各项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城镇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设项目取缔关闭措施落实情况。我市是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城市,要以整治影响饮用水源水质的污染问题为重点,开展后续督察工作,确保饮用水源水质主要指标100%达标。
  
  3、2007年开展的造纸行业专项整治各项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被取缔关闭的造纸企业或生产线停电、停水、设备拆除等措施的落实情况。坚决淘汰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环境违法企业,防止死灰复燃和落后淘汰工艺、设备的转移,巩固COD减排成效。
  
  4、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对各级挂牌督办案件及饮用水源、造纸企业专项整治措施落实情况逐一进行现场检查。
  
  5、对逾期未落实挂牌督办要求的案件,尤其是未能按要求取缔关闭违法企业的案件,一律由市政府及有关部门重新挂牌督办,并要查清原因,分清责任,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处分暂行办法》追究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6、要切实加强对停产整治、限期治理企业的后续督察工作。对于已经完成整治的,要在1年内将其作为重点监管对象,按照对国家重点污染源的监管要求,加大监督性监测和现场巡查频次,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对于未按要求完成限期治理的一律停产整治,对于未按要求完成停产整治的一律提请政府依法责令关闭。
  
  (二)以促进污染减排为目标,集中开展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等重点行业专项检查。
  
  以全面落实“十一五”污染物减排任务为目标,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填埋场等重点行业进行全面检查,集中整治环境违法行为。检查的重点和要求是:
  
  1、查清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建设的基本情况,包括进出水水质、处理水量、主要污染物去除情况、污泥处置情况和在线监控设施安装运行等情况。建立环境监察档案,完善监管办法,落实监管责任。实现对污水处理厂出水水量、水质和污泥处置的动态管理。严厉查处超标排污、直接排污和污泥不按规定处理造成二次污染等环境违法行为。
  
  2、对污水处理厂建成后至今不能正常运行的,要由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综合整治,限期解决;对建成1年以上但运行负荷达不到设计能力60%,造成生活污水直排外环境的,要限期整改,并公开通报批评。在整改期间,要暂缓审批该地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污的,未对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拒报或谎报排污申报登记及运行情况的,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或未与环保、水务部门联网的,要严格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对其营运单位进行处罚。对不正常运营污水处理设施,造成污染事故且后果严重的,要依法追究运营单位和管理部门及相关责任人的行政或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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