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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巴政办字[2008]187号
【颁布时间】 2008-09-20
【实施时间】 2008-09-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5576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达标创建活动的通知

[接上页]

  (一)动员部署(9月20日至9月25日)
  
  各地人民政府要对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达标创建活动,制定具体工作实施方案,召开会议进行动员,部署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创建达标工作,向社会宣传公安部《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行业标准。督促社会单位自觉地贯彻公安部《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行业标准。督促单位责任人开展消防安全标准管理达标创建活动。
  
  (二)全面实施(9月26日至10月30日)
  
  1. 各地人民政府要督促人员密集场所在前期排查整治火灾隐患的基础上,对照消防安全管理标准和创建内容,全面开展创建工作。
  
  2.由各人员密集场所对照《评定细则》,进行自我评定,分别向辖区公安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申报验收。
  
  (三)考核评定(11月1日至11月20日)
  
  在各单位自评和申报的基础上,由巴彦淖尔市消防支队、各旗县区消防大队两级公安消防部门和公安派出所依据《评定细则》,采取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对申报评定的人员密集场所进行考评。并于每年11月20日前将达标创建活动情况及统计表报市消防支队。
  
  五、工作要求
  
  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达标创建活动的重要性、必要性,结合辖区人员密集场所的特点,制定详细的落实方案。督促行业系统,确保全市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达标创建活动取得实效。
  
  各地要遵循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三级管理”的原则,市消防支队、大队组织一、二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公安派出所组织三级重点单位的人员密集场所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达标创建活动,并按级实施考评。市消防支队要加强对各旗县区消防大队、公安派出所实施达标创建工作的指导和督促,适时抽查各单位达标创建工作开展情况。
  
  同时,各地建有固定消防设施的单位和公共聚集场所,要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建立开通城市火灾自动报警网络管理系统的通知》(巴政办发〔2005〕59 号),建立城市火灾自动报警监控网络系统。按照市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巴政字〔2006〕96),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活动,充分利用保险业的经济补偿和辅助社会管理功能,积极发挥保险在火灾防范和火灾风险管理方面的作用。
  
  各地考评前,向社会全面公开评定标准和考核验收时间、单位、程序和要求。考评结束后,及时向社会公布评定结果,接受社会监督。评定结果只反映截止评定日单位年度消防安全状况。
  
  附件:⒈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达标创建活动统计表
  
  ⒉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评定细则
  
  
二00八年九月二十日

  
  附件1: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达标创建活动统计表
  
  填报单位(印章):时间:
  
  场所类别
  
  数量
  
  达标数量
  
  未达标数量
  
  备注
  
  宾馆
  
  饭店
  
  商场
  
  集贸市场
  
  体育场馆、会堂
  
  公共娱乐场所
  
  医院
  
  学校
  
  托儿所、幼儿园
  
  养老院、福利院
  
  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图书馆、展览馆
  
  劳动密集型企业
  
  旅游、宗教活动场所
  
  其它
  
  总计
  
  填报人:审核人:
  
  附件2: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评定细则
  
  序号
  
  考评项目
  
  (基本分)
  
  评定内容
  
  评定标准
  
  得分
  
  1
  
  消
  
  防
  
  安
  
  全
  
  职
  
  责
  
  (20分)
  
  建立消防安全管理体系,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明确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明确承包、租赁、委托经营的消防责任;制定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义务消防队员、员工的消防安全职责;单位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
  
  未制定消防责任制、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职责的,每少一项扣3分。
  
  未确定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的,每少一人扣0.5分。
  
  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员和消防设施操作维护人员未经消防职业培训持证上岗的,每少一人扣2分。
  
  重点单位未明确消防安全归口管理部门的,扣3分;未明确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扣3分。
  
  未定期考评消防工作的,扣5分。
  
  承包、租赁、委托经营时未明确消防安全责任的,扣8分。
  
  2
  
  消
  
  防
  
  组
  
  织
  
  (20分)
  
  根据需要可以建立专职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应组建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员的数量不应少于本场所从业人员数量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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