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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单位自查发现的火灾隐患未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资金和整改期限的,每例扣3分。 对消防部门责令整改的火灾隐患未及时整改的,每例扣8分。 重大火灾隐患不能立即整改,未自行对危险部位停产停业的,每例扣10分。 火灾隐患整改期间未制定安全防范措施的,扣3分。 用电防火安全管理 (10分) 明确用电防火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应由具备职业资格的电工操作。不得随意乱接电线,擅自增加用电设备,电器设备应与可燃物保持0.5米以上的间距。商店、餐饮场所、公共娱乐场所营业结束时,应切断营业场所的非必要电源。 未明确用电防火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扣2分。 电工不具备职业资格的,每少一人扣2分。 乱接电线,擅自增加用电设备的,每处扣2分;电器设备与周围可燃物保持的间距不符合规定的,每处扣2分。 商店、餐饮场所、公共娱乐场所营业结束时,未切断营业场所的非必要电源的,扣3分。 易燃 物和 火源 管理 (10分) 用火管理严格,易燃易爆物品管理规范。严格动火审批制度;商店、公共娱乐场所禁止在营业时间动火施工;旅馆、餐饮场所、医院、学校等厨房的烟道应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严禁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确需使用时,其存储量不应超过一天的使用量,且应由专人管理、登记。 未严格执行动火作业审批手续的,扣3分。 商店、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间动火施工的,扣除基准分。 旅馆、餐饮场所、医院、学校等厨房的烟道未按规定清洗的,扣3分。 违反规定在场所内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扣5分。 3 消 防 安 全 制 度 和 管 理 (140分) 消防 重点 部位 管理 (10分) 单位应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并设置防火标志,明确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装备和个人防护器材;制定事故应急处置操作程序;将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列入防火巡查范围。 未按要求确定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的,扣3分。 未明确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扣2分。 未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装备和个人防护器材的,扣3分。 未制定事故应急处置操作程序的,扣2分。 未将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列入防火巡查范围的,扣2分。 消 防 档 案 (10分) 消防档案内容完整,保管妥当,方便查阅。消防档案中应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其中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包括单位概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各类消防审批文件、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安全责任人、消防设施器材情况、义务消防队情况、重点工种人员情况、安全疏散图示、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消防产品合格证明材料等内容;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包括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法律文书、消防设施检查和维保记录、火灾隐患及其整改记录、防火检查巡查记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记录、火灾情况、消防奖惩情况、灭火器档案等内容;重要的技术资料、图纸、审核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书等应永久保存。 未建立消防档案的,扣3分。 未建立消防档案管理制度的,扣2分。 档案内容不全、保管不善的,每项扣1分。 4 消 防 安 全 措 施 (90分) 场所 设置 (20分) 使用、开业前依法应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的,或改建、扩建、装修和改变用途依法应报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批的,应办理消防行政审批手续;在设有生产车间、仓库的建筑内严禁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未依法办理消防行政审批手续的,扣除基准分。 在设有生产车间、仓库的建筑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扣10分。 各类场所消防安全措施 (70分) 对照《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654-2006)第8条的规定执行。根据公安部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积极推进活在公共责任保险切实加强火灾防范和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共通字[2006]34号)推行火灾公共责任保险。 达不到《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654-2006)第8条的强制性规定要求的,每项扣2分。为参加公共责任保险的扣2分。 5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编制和演练 (20分) 灭火预案组织机构健全、职责明确、内容科学合理。旅馆、商店、公共娱乐场所应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其他场所应至少每年组织一次。 单位未制定预案的,扣8分;内容没有针对性的,扣3分。 未按规定定期开展演练的,扣3分。 组织机构不健全的,扣3分。 组织机构的成员不熟悉预案内容的,扣3分。 6 火灾事故 处置与善后 (10分) 火灾事故及时有效处置,保护火灾现场,接受火灾调查,及时分析事故发生因素,研究制定改进对策,追查处理有关责任人,教育全体员工。 发生火灾事故后未及时报火警的,扣5分。 不协调配合火灾调查或擅自清理火场的,扣3分。 未吸取火灾事故教训、研究落实改进措施的,扣3分。 未追查处理有关责任人,教育全体员工的,扣3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