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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巴政办字[2008]187号
【颁布时间】 2008-09-20
【实施时间】 2008-09-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5576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达标创建活动的通知

[接上页]

  未按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未成立义务消防队的,扣除基准分。
  
  义务消防队员的数量少于本场所从业人员数量的30%,每少10个百分点扣6分。
  
  3
  
  消
  
  防
  
  安
  
  全
  
  制
  
  度
  
  和
  
  管
  
  理
  
  (140分)
  
  消
  
  防
  
  安
  
  全
  
  制
  
  度
  
  (10分)
  
  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各项活动正常开展。单位消防安全制度应包括消防安全例会制度、消防组织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防火巡查、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制度、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燃气、电气设备和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制度、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操作规程应包括消防设施操作规程(包括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消防电梯等)、变配电设备操作规程(包括总配电间、分配电间)、电气线路安装操作规程、电焊气焊操作规程等;
  
  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不齐全的,每少一项扣1分。
  
  未严格落实消防安全制度、违反规程违规操作的,每发现一例扣2分。
  
  防
  
  火
  
  巡
  
  查
  
  和
  
  检
  
  查
  
  (20分)
  
  单位正常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工作,制定检查计划,记录规范。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制度,其中旅馆、商店、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间应每2小时巡查一次,医院、养老院及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和幼儿园应每日夜间防火巡查,且不少于2次,巡查内容包括用火用电违章情况、安全疏散设施工作情况、消防设施工作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情况;防火检查应定期开展,岗位每天一次,部门每周一次,单位每月一次,检查应包括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消防车道、消防水源、建筑消防设施等内容。巡查、检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法违章行为,消除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及时报告,并记录存档。
  
  未制定检查计划的,扣2分。
  
  未开展防火巡查、检查的,扣3分。
  
  防火巡查、检查频次少于规定次数的,扣3分。
  
  巡查、检查人员未及时纠正违法违章行为的,每例扣2分;无法当场处理未及时报告的,每例扣2分。
  
  防火巡查、检查内容不规范的,每例扣1分。
  
  3
  
  消
  
  防
  
  安
  
  全
  
  制
  
  度
  
  和
  
  管
  
  理
  
  (140分)
  
  消防
  
  宣传
  
  教育
  
  培训
  
  (10分)
  
  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工作,记录完整。至少每半年对员工组织一次消防培训;新上岗员工应经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合格,员工应熟悉本岗位火灾危险和消防安全常识,会报警,会疏散,会扑救初期火灾;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消防设施的工程维修人员,特殊工种人员应积极接受公安消防机构的专门培训。
  
  未定期开展多种形式消防安全培训并建立档案的,扣3分。
  
  未对新上岗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的,扣3分。
  
  特殊工种人员未参加公安消防机构专门培训的,每少一人扣1分。
  
  员工培训次数、内容不符合要求的,扣2分。
  
  员工达不到“三懂三会”要求的,每人扣1分。
  
  安全
  
  疏散
  
  设施
  
  管理
  
  (10分)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规范、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安全出口、公共疏散走道上不应安装栅栏、卷帘门;在旅馆、餐饮场所、商店、医院、公共娱乐场所等各楼层的明显位置应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
  
  占用、堵塞疏散通道,营业期间锁闭安全出口的,每处扣3分。
  
  安全出口、公共疏散走道上安装栅栏、卷帘门的,每处扣5分。
  
  旅馆、餐饮场所、商店、医院、公共娱乐场所等各楼层未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的,每处扣1分。
  
  消
  
  防
  
  设
  
  施
  
  管
  
  理
  
  (20分)
  
  落实建筑消防设施(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城市火灾自动报警监控网络系统等)及灭火器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维护保养制度,系统运行正常,设施完好有效。
  
  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每项扣5分。
  
  系统、设施被遮挡、圈占、埋压或拆除的,每处扣2分。
  
  擅自关闭消防系统的,扣5分。
  
  消防控制室无值班人员的,扣3分;未持证上岗的,每少一人扣2分;值班记录不符合要求的,扣2分。
  
  未定期维护保养并建立维保记录的,扣1分;未签订自动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合同的,扣3分。
  
  未定期开展建筑消防设施功能测试检查的,扣3分。
  
  消防设施标识不明显的,扣2分。
  
  3
  
  消
  
  防
  
  安
  
  全
  
  制
  
  度
  
  和
  
  管
  
  理
  
  (140分)
  
  火
  
  灾
  
  隐
  
  患
  
  整
  
  改
  
  (30分)
  
  单位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资金和整改期限。对消防部门责令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单位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对消防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单位应当提出整改方案,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整改完毕后应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请复查。对自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及时制定整改方案,按时整改完毕;在隐患整改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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