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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银政办发[2008]211号
【颁布时间】 2008-09-17
【实施时间】 2008-09-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5623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2008年秋季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七)全面开展秋季造林、整修林地及补植工作。今秋全市农村计划造林面积1820亩,植树20万株;补植造林2390亩,整修造林地8010亩(具体任务分解见附件4)。
  
  三、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宣传动员阶段(9月15日-9月27日)
  
  1、9月17日召开全市秋季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动员会,安排部署全市秋季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任务。
  
  2、各县(市)区要在9月25日前分别召开县、乡(镇)、村级秋季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动员大会,进一步细化市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挥部下达的今秋农田基本建设任务,并将任务层层分解到各乡(镇)、各村,落实责任,做到早动员、早部署、早安排。要实行县(市)区领导包乡(镇),乡(镇)领导包村,干部包片,层层落实责任制,各县(市)区水务部门要分派技术人员负责好片上的技术指导。同时,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宣传媒体,广泛宣传大搞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重要性,引导和鼓励农民自觉主动地投入到秋季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中来。
  
  3、9月23日前后拟在永宁县杨和镇惠丰村举行全市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大会战启动仪式。启动仪式结束后,市领导及市直机关、涉农部门及相关县(市)区机关干部一起参加义务劳动。
  
  第二阶段:典型示范、全面实施阶段(9月28日-10月10日)
  
  各县(市)区党委、政府要认真组织,尽早安排,狠抓落实,及时乡总结好的做法,树立典型,每个县(市)区要建设2个以上的示范片,以典型示范带动全面工作,掀起全市大搞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热潮。
  
  第三阶段:交流促进阶段(10月11日-10月15日)
  
  各县(市)区要在10月13日前,通过开现场会等形式开展经验交流,形成“比、学、赶、超”大搞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良好氛围。10月15日左右召开全市的经验交流现场观摩会。
  
  第四阶段:巩固、提高阶段(10月16日-10月25日)
  
  结合全市农田基本建设现场观摩会,要相互学习,交流经验,查找不足。要充分发挥督查组督促、指导的作用,按照区市农田基本建设的标准认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整改,全面提高农田基本建设的整体水平。
  
  第五阶段:检查评比,总结表彰(10月26日-12月底)
  
  为了公正、客观地评价各县(市)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取得的成绩,激励全市大搞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热情,提高建设质量和标准,促进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健康发展,市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将根据全区“黄河杯”竞赛的标准,制定严格的考核奖励办法,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县(市)区农田基本建设各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并对成绩优异的县(市)区进行“以奖代补”和表彰奖励。另外,市上将根据自治区下达的名额,推荐成绩突出的县(市)区参加全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黄河杯”竞赛评奖。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宣传,提高认识。各级政府要把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作为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发展现代农业、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基础性工作来抓,纳入农村工作的重点,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各种舆论宣传手段,大张旗鼓地宣传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重要意义,及时宣传报道各类先进典型,使广大群众充分认识到取消“两工”后搞好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重要性,调动群众大干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积极性和自觉性,营造热火朝天、比学赶超、苦干实干的良好氛围,把今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作抓实、抓好、抓出成效。
  
  (二)科学规划,讲求实效。坚持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综合治理。将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与发展设施农业、特色农业相结合,与发展农业机械化及农业新技术推广相结合,与农村环境整治相结合,实行沟、渠、田、林、路、塘、庄点全面整治,提高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综合效益。要集中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灌水难、排水难、饮水难、行路难等热点、难点问题。各县(市)区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找准农业生产中的突出问题,抓住重点。贺兰县继续以中低产田改造为重点,永宁县、灵武市以巩固提高标准为重点,三区以移民地区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发展现代都市农业为重点,力求做到以渠系灌区或整个乡(镇)做为建设规划区域,高标准、高起点统一规划,集中劳力,分步实施,逐年推进,扩大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受益面,使一些一村一队无法解决的重点、难点问题得到彻底解决。对已实施改造的农田,要以巩固提高标准、完善配套设施和实施节水改造项目为重点,大力推行畦田改造,挖掘农业节水潜力。同时,要积极新修水利,开垦荒地,治理沙地,确保耕地占补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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