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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 《楚雄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和《楚雄州基本农田监管体系》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九月十七日 楚雄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5〕52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州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06〕180号)精神,建立州和县、市及乡镇人民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 一、责任制的责任人 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则。”州和县、市及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州人民政府与县、市人民政府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2006-2010)》。 二、责任制目标 根据省人民政府与州人民政府签订的《云南省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2006-2010)》,规划期内全州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301500公顷(州人民政府下达县、市控制数306065.65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264000公顷(州人民政府下达县、市控制数264197. 48公顷),县、市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州1997年-2010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下达的2010年期末指标内。 三、责任制内容 (一)县、市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州人民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责任目标考核指标。 (二)县、市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州人民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责任目标考核指标。 (三)县、市行政区域内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后,补充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与质量不得低于已占用的面积与质量。 (四)各类非农建设占用的耕地和基本农田不得闲置、耕地占补平衡方案必须落实、基本农田调整补划严格落实到地块和农户。 (五)各县、市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州1997年-2010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下达的2010年期末指标内。 同时符合上述5项要求的,考核认定为合格;否则,考核认定为不合格。 四、责任制的考核检查 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的考核按照《楚雄州县、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采取自查、抽查与核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考核。 (一)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按照考核办法的规定,每年组织自查,并向州人民政府报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指标履行情况。 (二)在2006年-2010年规划期内,州人民政府于每年11月组织对各县、市执行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工作结合年度国土资源管理目标责任制考评一并进行。同时对各县、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职情况作出预警分析,并向州人民政府报告。 (三)属国务院对省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年时,州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考核方案,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对各县、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指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 (四)各县、市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经省级认定的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基本农田面积以及分等定级的数据,作为目标责任考核的参照依据。 为及时开展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检查工作,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州市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云政办发〔2008〕98号)文件,楚雄州成立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州监察局、州国土资源局、州农业局、州审计局、州统计局等部门参加的楚雄州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检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州国土资源局,负责日常事务工作。对县、市开展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检查工作时,检查组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 五、责任制的考核奖惩 经考核,对认真履行和完成目标责任制考核指标且成效突出的县、市人民政府由州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州国土资源局参照年度《楚雄州国土资源管理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制定。对考核认定为不合格的县、市责令整改,限期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和限时进行基本农田调整补划工作。整改期间暂停该县、市农用地转用、征收上报审批和具体建设项目供地。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县、市人民政府第一责任人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由州监察局、州国土资源局对其建设用地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按照程序依法依纪处理直接责任人,并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