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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因国家建设需要,法律规定报国务院批准拟定的非农建设占用基本农田调整补划方案,县、市国土资源局在报批之前,告知拟被征地村民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2)听证的范围:涉及非农建设占用基本农田项目建设范围的村民或村民选举的村民代表、人大代表及相关部门人员。 (3)听证内容:拟占用基本农田补划方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方案、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等。 (4)听证程序:按听证程序有关规定组织进行并公示听证结果。 (二)基本农田保护9条措施 1. 坚持科学发展观,把基本农田的保护工作列入各级领导任期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2. 编制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必须充分考虑基本农田的保护。 3. 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相关部门在编制、调整和修改有关规划事项时必须与州和县、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4. 按审批权限,除有批准权的州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修编、调整权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擅自调整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5.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破坏基本农田的其他活动。 6. 坚决贯彻国务院关于基本农田保护“五个不准”,即: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和搞林粮间作及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不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建设用于畜禽养殖的建筑物等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准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城市绿化隔离带建设;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还林范围;除法律规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以外,不准非农建设占用基本农田。 7.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抛荒、闲置基本农田,在各乡镇行政区域荒芜的基本农田,应督促承包经营者耕种或转包。 8. 对保护基本农田,举报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行为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予奖励;对破坏基本农田保护标志,违法占用基本农田的行为,各级人民政府应依法查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制定村规民约进行奖惩。 9. 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或治理,限期恢复原种植条件,并给予相应的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