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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各县、市和乡镇人民政府应逐级制定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落实耕地保护责任,确保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各项目标任务的完成。 楚雄州基本农田监管体系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严格执行和完善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度、用途管制制度、占用基本农田审批制度、基本农田补划制度、基本农田监督检查等制度,在制定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的基础上,结合我州实际,建立基本农田监管体系。 一、制定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 全州各县、市和乡镇人民政府要逐级制定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签订责任书。州与县、市,县、市与乡镇,乡镇与村居委会、村居委会与村居民小组层层签订责任书,明确州和县、市及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村居民小组各自的责任和享有的权利应尽的义务。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的内容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基本农田的范围、面积、地块等应在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上进行标注;(二)基本农田的土地等级;(三)基本农田的保护措施,并明确责任人的权利和义务;(四)基本农田保护考核的主要内容及奖惩措施;(五)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机制等内容。 二、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各项工作制度 各县、市和乡镇人民政府要结合各自实际建立和落实基本农田保护5项制度9条措施。 (一)基本农田保护5项制度 1. 基本农田保护领导责任制度 (1)责任人:州和县、市及乡镇人民政府行政主要领导、村居委会、村居民小组法人代表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及相关职能机构负责人为具体责任人。 (2)领导机构:建立以责任人为组长、相关部门人员为成员的领导机构,并设立日常办公机构负责基本农田保护的相关工作。 (3)建立制度,明确责任:领导机构各组成部门及领导小组成员根据部门职能和各自责任明确职责。 (4)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建立领导小组工作制度、会议制度、决策制度等。 (5)其他事项: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预案。 2. 基本农田保护区巡回检查制度 (1)巡查范围:划入州和县、市及乡镇、村居委会、村居民小组行政区域内保护的基本农田。 (2)巡查重点:主要交通沿线、城镇、村庄周边的基本农田和划入保护区范围的其他耕地。 (3)巡查要求:经常性巡查工作以乡镇、村居委会国土资源管理人员、村居民小组长为主。集中巡查以县、市和乡镇基本农田保护领导小组组织为主,重点巡查以州和县、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大队为主,巡查次数每个季度不少于1次,巡查情况要有记录,对巡查情况要建立台帐。 (4)责任人:县、乡镇、村居委会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领导,国土资源局所、乡镇农技中心、村居委会主任、村居民小组长为行政区域范围内基本农田巡查责任人,对巡查中出现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处理和纠正,解决处理不了的应及时提交上一级领导小组处理。 (5)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监督信息网络:县、乡镇、村居委会、村居民小组应聘请专兼职监督信息员,建立监督信息网络,向社会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3. 基本农田保护统计核查制度 (1)统计核查范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和面积。 (2)核查内容:基本农田数量、质量、利用变化情况,列入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和基本农田保护区通过土地开发整理、农业综合开发、以工代赈等项目实施后,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数量增减、总量提高等情况。每年1次,并建立核查统计台帐。 (3)统计核查要求:乡镇人民政府每年组织国土、农技中心、水利、财政、统计等单位对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进行核查,对核查发现的问题由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督促整改。核查情况由乡镇国土资源所汇总上报县、市国土资源局,并在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中进行变更登记。 4. 基本农田保护公告制度 (1)公告主体:乡镇人民政府。 (2)公告内容:公告本乡镇范围内耕地面积,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由于依法进行规划调整、建设占用、因灾废弃等原因增减变化情况,违法占用基本农田案件的处理情况。 (3)公告时间:每年应至少公告1次。 5. 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听证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