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芜湖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芜湖市人民政府令第34号
【颁布时间】 2008-09-17
【实施时间】 2008-09-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5626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芜湖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接上页]

  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其审批程序按照下列规定执行:行政单位处置国有资产报财政部门审批。其中,资产评估价值在100万元以上的无偿转让、出售、置换等事项,由财政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政府批准。
  
  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门审批。其中,资产评估价值在100万元以上的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等事项,由财政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政府批准。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事项审批程序及权限,由财政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转让、出售国有资产,应当经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报财政部门核准或者备案后,采取拍卖、招投标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在经政府批准或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在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财政部门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第二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其资产应当进行全面的清查和登记,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方可办理移交、调拨、封存、拍卖等手续。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由主办单位在会议、活动结束时按照本办法规定报批后处置。主办单位对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性负责,不得擅自占有或处置。
  
  第二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国家所有,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上缴财政专户,支出按照履行职能需要由财政部门统筹安排。
  
  第二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经社会中介机构评估核实后,报财政部门审批。进行账务处理时,应当以财政部门资产处置批复文件为依据。
  
  第六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二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财政部门统一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取得的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
  
  (二)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国有资产;
  
  (三)事业单位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四)事业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五)合并、分立、清算;
  
  (六)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七)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批准行政事业单位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二)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三)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同级财政部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二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的项目、范围、权限依据财政部门相关文件执行。
  
  第三十条 进行资产评估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三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组织资产清查的;
  
  (二)事业单位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改变的;
  
  (六)同级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财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清查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省财政部门规定的资产清查办法执行。
  
  第七章 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调处
  
  第三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管理的内容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调处等。
  
  第三十四条 财政部门依法对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登记,并核发产权登记证书。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必须向财政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三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撤销产权登记。行政事业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地址、单位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应在审批机关或主管部门批准后7日内,向财政部门申报、办理变动产权登记或撤销产权登记手续。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