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七)预算单位在收到《中央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后,15个工作日内到银行办理开户手续,并在办理开户手续后3个工作日内,填报《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意见表》)(见附件3),到我办办理银行账户开立备案手续。 (八)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变更开立审批,按上述程序进行操作,对经审核同意变更的账户,要求预算单位在开设新账户后,及时将原账户予以撤销,并在15个工作日内,填报《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履行账户开户银行变更备案手续。 (九)对于经审批有使用期限的账户, 各经办人员应在账户到期日前1个月内,提示并督促预算单位按时办理账户撤销或延期变更手续,并及时备案。 第六条 备案类银行账户的备案工作职责:经办人员负责受理、审核,处长负责确认,各处的银行账户管理员负责输入电脑、登记台账。 第七条 备案类银行账户的备案工作程序: (一)受理。经办人员受理预算单位报送来的备案材料(包括《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电子文档),经办人员核对备案材料对不符合报送规定和要求的,应及时要求预算单位补报或重报。 (二)审核。经办人员按规定进行审核,并填制《备案意见表》,提出审核意见,报处长确认。 (三)确认。处长按规定在《备案意见表》上,签署确认意见,交经办人员备案、归档。 (四)备案电子信息管理程序: 1、账户管理员根据处长确认的意见,将预算单位上报的电子文档,录入“账户管理系统”,在“备案”栏中签署“同意”或“不同意”或“暂缓”的意见,提交处长。 2、处长在“账户管理系统”“确认”栏签署“同意”或“不同意”或“暂缓”的意见后,交相关经办人员备案、归档。 (五)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延期变更、单位名称和账号变更、撤户的备案,按上述程序进行。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延期变更、单位名称变更备案,应报送“银行账户变更申请报告”。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延期变更的申请,对经审核同意延期的账户,要求预算单位在《办法》规定的时间内, 要求预算单位在《办法》规定的时间内,填报《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履行相应的账户延期变更备案手续;对经审核不同意延期的账户,应要求并督促预算单位按时撤销。 第八条 第一次申请的预算单位,应提供本单位基本信息情况,由二处负责导入账户管理系统“所辖预算单位信息”后,依次编号领取财政分配码。 第三章 银行账户年检 第九条 对预算单位截止年终保留的所有银行账户进行年检,每年1月31日之前完成年检申报受理工作,每年4月30日之前完成年检审核工作。银行账户年检采取非现场审核和现场审核两种方式,非现场年检采取各处之间交叉审核。 第十条 经办人员负责将年检申报的要求及有关程序通知各预算单位,并督促预算单位在每年1月31日前,将截止上一年12月31日前开设的所有银行账户(含所属非法人机构开设的所有银行账户)上报我办年检。预算单位应填制《××年度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申请表》及电子文档,并提供相关材料(见附件4),报送我办相关处。 第十一条 银行账户年检工作职责:经办人员负责受理、审核,处长负责复核,办分管领导负责审定,账户管理员负责输入电脑、登记台帐和打印《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审查结论和处理决定通知》。 第十二条 银行账户年检工作程序: (一)受理。经办人员受理预算单位报送的账户年检材料(包括《××年度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申请表》、电子文档),并核对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对不符合报送规定和要求的账户申报材料, 经办人员应要求预算单位补报或重报。 (二)“电子文档”审核 1、各处账户管理员根据预算单位申报的《××年度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申请表》及电子文档,先录入“账户管理系统”,在“审核”栏中打开所要审核的预算单位的所有审批及备案的信息资料,逐一进行核对。 2、各处账户管理员根据核对的情况,填制纸质《××年度预算单位银行账户非现场年检审核情况表》电子文档审核部分内容(见附件5)交相关经办人员。 (三) 申报材料审核 1、非现场年检审核按《上海专员办银行账户非现场年检交叉审核操作办法》(财驻沪监〔2008〕20号)执行, 经办人员对预算单位报送的《××年度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申请表》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见附件6)。非现场年检审核的主要内容是:银行账户是否经我办审批、是否履行备案手续等情况,核对预算单位上年度资产负债表、12月31日银行对账单、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等相关资料,审核是否存在擅自开户等情况,根据非现场年检审核情况,填制纸质上述《××年度预算单位银行账户非现场年检审核情况表》资料审核部分的内容,提出审核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