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财驻沪监[2008]126号
【颁布时间】 2008-09-17
【实施时间】 2008-09-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5633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财政部驻上海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上海专员办银行账户财政审批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2、现场年检审核,由各处根据非现场年检审核的情况,确定现场年检审核的单位,每年现场年检审核面不低于20%,现场年检审核的主要内容是:检查预算单位各银行账户的资金来源及实际用途是否与银行账户规定的用途相符、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规范管理情况等。
  
  经办人员在现场年检审核结束后,根据现场年检审核的情况,填制纸质《××年度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现场年检情况表》(见附件7),提出审核意见。
  
  3、经办人员根据现场年检和非现场年检审核的情况,填制纸质《××年度年检审核意见表》(以下简称《年检审核意见表》(见附件8),提出年检审核意见,交处长复核。
  
  (四)复核。处长对《年检审核意见表》复核,并签署复核意见,提交办分管领导审定。处长对经办人员审核意见有修改要求的, 应要求经办人员修改后,再进行复核。
  
  (五)审定。办分管领导对《年检审核意见表》进行审定,并签署审定意见,交账户管理员。
  
  (六)年检信息管理程序:
  
  1、各处账户管理员根据办分管领导审核签署的《年检审核意见表》,在“账户管理系统”程序账户年检“审核”栏中核对、修改账户信息后,签署“合格”或“不合格”的意见,提交处长。
  
  2、分管处长在“账户管理系统”程序,账户年检 “复查”栏中,签署“合格”或“不合格”的意见,提交办分管领导
  
  3、办分管领导在“账户管理系统”程序,账户年检“审查”栏中,签署“合格”或“不合格”的意见。
  
  4、各处账户管理员根据办分管领导审定的意见,在“账户管理系统”程序,账户年检“生成账户年检审核表和意见通知”栏,生成“年检结论和处理决定通知书”。
  
  5、打印书面《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审查结论和处理决定通知》,加盖公章送后交各相关经办人员送达各预算单位。
  
  第十三条 对存在问题需要整改的预算单位,各经办人员处应督促其按“年检结论和处理决定通知书”要求及时落实整改,并做好整改记录和备案工作。
  
  第十四条 年检工作结束后,各经办人员要组织对所分管的预算单位数量和账户数量进行一次清点,对分管的预算单位数量要与上年年检单位数量进行比较,如数量发生变化,应进行结构分析,其中包括新增、撤销、合并、更名等单位数量是多少;对当年没有参加年检的银行账户要注明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银行账户信息管理
  
  第十五条 建立银行账户审批、备案台账。各处账户管理员依据审批、备案的情况,分别建立审批、备案台账,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电子文档和纸质表各一份(纸质表需由各处账户管理员和分管处长签字)送二处,二处统一负责全办台账的汇总工作。账户台账登记的主要内容是:登记预算单位账户申请个数,账户批复、账户备案、变更等情况(见附件9)。
  
  第十六条 各处账户管理员要及时对本处所分管单位的银行账户备案信息进行整理、维护,确保备案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每年年底前,各处账户管理员务必要组织对分管单位银行账户的银行户名、开户银行、开户职能部门、账户用途、账户类别、账号等要素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整理。凡已审批未备案的账户,信息不完整或有差异的账户,各处账户管理员务必在备案信息上报前对其完成备案和修订工作。当年审批银行账户必须在当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所有备案信息录入工作。
  
  第十七条 截止上年底银行账户审批的各类统计报表“统计报表”(“分部门银行账户审批情况总表”、“分类型银行账户审批情况总表”、“分部门审批类银行账户批复情况明细表”、“分部门零余额账户情况表”“分部门备案类银行账户情况明细表”),由各处账户管理员在“账户管理系统”“统计报表”栏生成,并与登记台账核对,完成本处银行账户管理总结,对银行账户增减变化情况要重点加以说明。各处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各项报表的电子文档、纸质表(纸质表需由账户管理和分管处长签字)和总结,一并送二处汇总。二处汇总后于每年1月15日前上报财政部(国库司和监督检查局)。
  
  第十八条 建立年检审核台账。我办对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情况实行台账管理,各处账户管理员根据预算单位账户年检情况建立台账(见附件10)。并与每年4月30日前完成年检工作统计。
  
  第十九条 银行账户年检统计报表(“银行账户年检情况统计总表”、“银行账户年检情况统计明细表”),由各处账户管理员在“账户管理系统”“统计报表”栏生成,并与登记台账核对,完成本处银行账户年检总结。各处在每年4月30日前,将年检工作统计报表的电子文档、纸质表纸质报表需由(经办人员和处长签字)和年检总结送二处。二处汇总后,在于每年5月15日前将汇总表及年检工作总结报告,上报财政部(国库司和监督检查局)。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