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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建立并落实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目标责任制。各有关部门要指导各类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管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责任,签订目标责任书,自觉接受所在地乡镇、街道的管理和考核。要实行分级分类管理,明确乡镇、街道所辖村(居)民委员会流动人口的雇主、用人单位和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的出租户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中的职责。各企事业单位要做好本单位职工、临时聘用人员、家属和单位(包括家属区)内其他容留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干部职工招住或雇用流动人口,必须到所属乡镇、街道计生办申报,签订房主、业主合同,各单位要把干部职工招住或雇用流动人口纳入本单位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对违规的职工按流动人口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进行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同时将干部职工出租房屋招住或雇用流动人口的具体情况纳入对本部门单位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考核和计生审查之中,发现违法生育或不明生育情况要及时向当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报告。同时,鼓励群众进行有奖举报,对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单位,应追究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责任,并对机关、企事业单位实行“一票否决”。 (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纳入属地的经常性工作范围。各县(市)政府要将辖区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企业(含集体、私营、个体、股份)、工业园区、住宅小区、商业城都纳入属地管理的范围,特别要把流动人口、人户分离人员、下岗职工等特殊人群作为重点对象加强管理服务。坚持依法行政,大力宣传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中所规定的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提高育龄人群的计划生育知识知晓率,自觉依法规范自己的生育行为。积极开展便民服务,流动人口可以凭证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基本项目免费服务,畅通免费提供避孕药具的渠道,依法免费办理有关手续,将各项惠民政策延伸到流动人口。严禁强迫已婚育龄妇女返乡孕检,严禁在签订合同和办理证件时搭车收费或以各种名义收取押金、保证金等,侵犯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凡是出租生活住房、饭店、闲置厂房、宿舍、私营旅社等房屋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与房主签订计划生育管理合同,房主有依法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坚持“以房管人”的长效机制。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要做好本辖区内所有单位、常住人口和暂住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提高村(居)民自治水平,建立定期清查治理、召开计划生育联席会议、政务公开、信息通报、举报有奖等制度,健全各类档卡表册资料,围绕已婚育龄人口的生活、生产、生育、婚育、节育、不育等方面搞好优质服务。各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所有单位的计划生育实行单位负责制,单位的负责人是本单位的第一责任人,按照“谁用人谁负责,谁收益谁管理”的原则,切实搞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三、明确职责,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工作涉及公安、工商、人口计生、卫生、劳动保障、建设等部门,需要各部门的相互协调与配合。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所签订的目标责任书,齐抓共管,加强协作,共同解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完善综合治理工作机制。 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宏观协调工作,免费发放、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的数据统计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的信息提交及反馈。完善与省内外建立的信息公告、数据共享、协作协管制度。为流动人口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开展生殖保健等知识的咨询和宣传,实行避孕节育方法的知情选择和节育措施随访服务,满足流动人口的生殖健康需求。 公安部门要充分发挥在流动人口管理中的职能作用,在治安检查、办理暂住证时要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与房屋出租户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合同,对未持证者限期办理,发现问题及时与人口计生部门共同做好宣传教育和查处工作,严厉打击“两非”和干扰计划生育工作的犯罪行为;基层派出所在开展清理、清查流动人口工作时,要把流动人口的婚育状况作为摸底的一项内容,办理暂住证时要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将有关计划生育内容核查记载完整,并与计生部门互通信息,实现流动人口信息资源共享。积极配合计生部门进行流动人口入户调查和对流动人口中的违法生育行为进行查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