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西政办发[2008]136号
【颁布时间】 2008-09-16
【实施时间】 2008-09-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5647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财政部门要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在核定本地区计划生育工作经费时,应包含外来流动人口管理和技术服务等经费,保证与户籍人口经费的同等对待,以确保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必需的经费。各级财政部门在上年度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专项经费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逐步增加相应的专项经费,保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需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逐步建立有利于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社会保障制度,加强对用工单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将劳务输出与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紧密结合,发挥职能作用,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教育部门要妥善解决流动人口子女入托、入园、入学问题,与当地学生同等对待,同时要核查其经现居住地乡镇、街道计生办查验盖章的《婚育证明》,对未持有《婚育证明》的,应督促其限期办理,并将情况通报当地计生部门。
  
  卫生部门在办理《个体行医执照》、《卫生许可证》和《健康证》时,要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和《生育证》,个体医疗单位在接诊孕妇、临产妇时,要先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和《生育证》,对无两证的要及时通知当地计生部门,严禁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擅自非医学需要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行为发生。
  
  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建筑企业流入人口的监督管理,在审办中标备案手续时,要求备案企业提供与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签订的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与建筑施工队签订计划生育管理合同,并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房管部门在审办租赁房屋手续时,要与社区居委会一起加强外来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
  
  工商部门要指导个体劳动者协会,协助计生部门做好流动人口个体工商户的计划生育工作。对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育龄流动人口,要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在登记注册后要及时向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反馈有关情况,各个集贸市场要确定专人负责计划生育工作。
  
  统计部门要将流动人口的数据作为年度抽样调查数据之一,每年汇总流动人口相关数据。民政部门在办理结婚登记、收养子女、低保、困难救济等工作要严把计划生育关,与人口计生部门密切配合,互通信息;广电、扶贫等有关部门也要各尽其职,立足全局,通力协作,加强相互间的联系与沟通。凡出台相关政策时要将本部门的工作与全州人口和计划生育实际相结合,与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考虑、统一部署,确保计划生育的国策地位。
  
  四、突出工作重点,完善基层服务网络
  
  各县(市)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要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与村(居)民自治、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结合起来,从源头上加强流动人口的管理服务,依法落实流出人口及其家庭应尽的计划生育义务和应享有的优先优惠政策。充分发挥村组干部和社区居委会的职能作用,随时掌握外出动向,对有外出意向的人员实行上门服务。建立定期随访制度,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干部每月对外出的已婚育龄妇女实行家庭随访,了解其婚育情况,将外出对象的详细情况造册登记,并及时向乡镇、街道计生办报告,以便与现居住地联系和跟踪服务。建立“三包”制度,实行县(市)级领导包乡镇,乡镇领导包村,包村干部和村组干部包重点对象的工作责任制。各县(市)要在外来人员相对集中的地方,建立计划生育协会,设立流动人口计生信息联系点,确定一名信息员,给予一定报酬,签订一份责任书,要求信息员定期向现居住地乡镇、街道反馈外来人员的婚育情况。
  
  五、加强领导,保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开展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是我州计划生育工作的难点和重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部门负责制,各级各部门要明确分管领导,落实一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本系统干部职工、雇用工、下岗职工计划生育工作,每季度组织未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的已婚育龄妇女到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接受检查,杜绝违法生育,并健全计划生育制度、挂牌、档案资料,努力使我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取得实效。各级各部门要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实行“一把手”负总责,纳入行政问责制度之中,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制定切合实际的工作方案和具体措施,切实解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重点、难点问题,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作为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责任考核的主要内容。
  
  
二OO八年九月十六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