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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昆政办[2008]102号
【颁布时间】 2008-09-15
【实施时间】 2008-09-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5657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关于促进昆明市中介机构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1、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服务职能作用。政府委托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可以通过市场公开购买的方式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将政府部门承担的行业标准制定、行业信息披露、资质资格认定、检验检测等职能,逐步委托或移交给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管理。
  
  2、积极引进国内外知名品牌中介机构来我市拓展业务。将引进市外知名中介机构的工作列入市政府对市级有关部门招商引资工作的考核内容。研究出台相关激励政策措施,扶持一批上规模、有发展潜力的中介机构,鼓励中介机构实行不受地域和所有制类型限制的联合、重组,培育形成一批有实力、有信誉、有品牌、有特色的中介机构。
  
  3、引进职业中介人才。重点引进中介机构发展急需的高级职业人才。符合市政府人才引进政策的,可享受我市相关优惠政策。
  
  4、促进信息资源共享。打破信息封闭,整合政府部门、中介机构、信息研究分析机构的信息资源,建立区域性公共信息网络,为各类中介机构提供及时、准确、系统的信息服务。
  
  (三)扶持品牌,财税支持
  
  1.加强对重点中介机构的服务和培育。按行业对实力较强、服务水平较高、管理理念较新、发展潜力较大的中介服务机构进行排名,确定重点服务对象。
  
  2.加强专项培训。每年从市级财政安排20万元给中介行业协会,作为中介服务业专项培训资金,开展各种相关业务知识培训。
  
  3.鼓励中介机构申报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商标。引导、鼓励中介机构增强品牌意识,积极申请商标注册。对有发展潜力的中介机构,有针对性地予以扶持指导,提升其品牌知名度。鼓励中介机构争创市知名商标、云南省著名商标和中国驰名商标。对获得著名商标的中介机构,给予相应奖励。
  
  4.开展中介机构争先创优表彰活动。积极引导、鼓励中介机构参加“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百佳经纪人”、“优秀中介机构”等创建活动。对服务水平高、信用信誉好、社会效益佳的优秀中介机构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具体办法由各中介服务行业主管部门分别制定,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列支。
  
  5.培育发展农业中介机构。允许农民季节性或临时性地从事经纪活动,鼓励和引导其参与农业科技创新、技术推广、农产品深加工等特色农业经纪,提高农副产品市场竞争力,促进农业生产和市场需求的衔接,鼓励农民以“农户+中介机构+市场”的经营方式,扩大农副产品流通,增加农民收入。
  
  6.加大融资担保支持力度。市级融资担保机构要加强与金融部门之间的业务合作,增强担保能力,加强对中介机构的投融资服务,扩大对中介机构的担保面和担保量。
  
  7.给予减免税优待。对中介机构(房屋中介除外),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按每人每年4800元的标准执行。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开设个体经营中介机构的(房屋中介除外),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5年内免征地方教育附加;在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所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中介机构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0号)中列举的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在2010年12月31日以前,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规范中介市场秩序,优化服务发展环境
  
  (一)健全设立登记制度。对中介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依法实行登记。法律法规规定设立中介机构需要前置审批的,申请人应当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后再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未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工商登记的中介机构,不得从事营利性中介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完善资质审核和准入制度。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法对中介机构专业资质进行审核,健全资质认定办法。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制定中介机构专业资质审核的规定。依法实施中介执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未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得执业。完善执业资格考试办法,逐步建立社会培训、行业考评与政府监督相结合的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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