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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加强对中介机构和中介行业协会的监管。各中介机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中介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依法审批进入本行业的中介机构和执业人员;对中介机构日常运营情况、服务质量等进行管理;对中介机构出具的执业报告进行监督;对中介机构和中介机构行业的业务发展进行指导,积极培育中介市场;依法对违法违规的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对行业协会制定的执业规则和操作规程进行审核;对经营过程中发生变化导致中介机构不符合设立条件的,要采取相应措施促其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要取消其经营资格。 (四)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要坚持“政府扶持中介,中介服务企业”原则,支持、引导中介机构不断开发服务产品,扩大服务范围,提高服务水平。要组织表彰并向社会公布一批管理规范、服务效果突出、社会贡献大的中介机构和中介行业协会,提高其知名度,增强社会约束力。要以龙头企业为核心,组建重点产业中介协会,赋予其制定和实施行业规划、行业标准、行业统计、信息发布和诚信建设等职能,提高其服务能力。要深入推进政务公开,逐步实现公共信息的社会共享,解决中介机构取证难、获取公共信息难的状况。要建设“一站式”服务平台,整合各中介机构、行业协会、行政部门的信息资源,加快建设集网上展示、电子商务、信用信息发布、公共信息资源共享、供求信息搜索等功能于一体的公共信息平台,为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要规范行政服务行为,促进软环境建设。 (五)加强宣传,营造有利于中介机构发展的舆论氛围。报纸、电视、电台等新闻媒体,要加强对中介机构发展工作的宣传报道,使社会各界正确认识中介机构的性质和作用,从而支持中介行业协会开展工作和中介机构规范执业。要强化舆论监督,促进中介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提高自身素质,严格规范执业,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提高服务水平,共同营造中介机构发展的良好社会环境。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