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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昆政办[2008]102号
【颁布时间】 2008-09-15
【实施时间】 2008-09-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5657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关于促进昆明市中介机构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三)建立信用评价机制。以市工商局登记监管的计算机信息数据库为基础,依托电子政务内网,整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中介机构管理数据,开发数据完备、信息共享的应用程序软件,为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的信用评价提供技术支撑。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信用数据信息的收集范围、评价标准、分类管理措施、反馈公示方式等为主要内容的信用评价制度,促进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遵守执业道德,恪守诚信,操守为重,遵循准则。
  
  (四)建立信用奖惩制度。建立并实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定期对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信用状况进行评价、公示,对信用等级高的进行通报表彰,对信用等级差的予以公示曝光,并与信贷授信额度、执业风险基金额度、著名商标评定、行业评优表彰、政府招投标、购买服务等相应挂钩。同时,行业主管部门要研究制订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行为责任追究的相关办法。
  
  (五)规范中介机构签约行为。推行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加大对不公平格式条款的治理力度。引导中介机构树立依法经营观念,逐步推行“公司主体、执业人员、服务信息、佣金标准、诚信承诺、投诉方式”六公开的经营模式。
  
  (六)建立公平竞争环境。查处非法中介活动,严厉打击无证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出具虚假验资、审计、评估报告、认证、买证、卖证和其它虚假证明材料,伪造、涂改、买卖各种商业交易文件和凭证,发布虚假广告,提供虚假信息,合同欺诈,隐瞒重要事项以及采取胁迫、欺诈、贿赂和恶意串通等手段促成交易等各种违法中介行为。
  
  五、发挥中介行业协会作用,加强中介行业自律
  
  (一)充分发挥中介行业协会的独特作用,对中介行业协会开展行业自律给予充分授权和支持。各中介服务行业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行业的自律管理办法,对人员资格、机构资格、执业行为、执业道德、竞争行为、服务质量等进行自律监督,建立自律性监督机制,实行自律管理。
  
  (二)中介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信用评价系统,完善信用档案。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行业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的投诉情况,公示信用信息。
  
  (三)中介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自律惩戒机制,根据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投诉和处罚信息,对违反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的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由行业协会进行相应惩戒。
  
  (四)中介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并推行中介机构签约代理、质量控制、合同备案、安全交易等制度,积极探索建立信用基金等信用风险防范机制,降低行业信用风险,有效防范欺诈行为。
  
  (五)中介行业协会要强化服务意识,发挥服务职能,为会员提供政策咨询、信息交流、行业发展情况分析等服务;开展中介机构执业技能和职业道德培训,积极组织各类交流活动,提高执业人员素质;提供法律支持,维护中介机构合法权益;推介优秀执业人员,树立行业典型。
  
  (六)中介行业协会要发挥代表职能,代表会员表达利益诉求、反映意见和建议,加强与政府部门的联系和沟通,配合政府制定发展政策,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增强会员对协会的信任度和忠诚度。
  
  六、加强宏观监督管理强化政府服务职能
  
  (一)加强统筹协调。促进中介机构发展,既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又要加强政府的宏观调控和政策引导。市政府负责组织制订推进全市中介机构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各类中介机构及中介行业协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各级政府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将促进中介机构发展工作纳入本地、本部门发展规划,制订提出具体的扶持政策和措施。要加强对中介机构的宏观调控、指导、协调和服务,为中介机构创造良好的政策发展环境。
  
  (二)明确责任分工。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中介机构的登记管理。行业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中介机构的业务管理。各级民政、财政、审计、司法、科技、教育、建设、交通、旅游、农业、文化、商务(经贸)、经委、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国土资源、国税、地税、环保、公安、劳动保障、人事、发改物价等部门要各司其职,依法做好相关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要从大局出发,研究明确有关政府管理职能转移的具体办法,对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及时研究,提出解决办法和有关政策措施,促进中介机构健康、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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