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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昆政办[2008]106号
【颁布时间】 2008-09-12
【实施时间】 2008-09-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5677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2008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经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研究,对以下问题和企业实行市级挂牌督办。
  
  1.昆明超冠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违法生产导致甲醇储罐起火引发环境问题;
  
  2.嵩明天南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泥磷污染水源问题;
  
  3.安宁戴科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生产废水不能稳定达标排放;
  
  4.云南云溪植物制药有限公司生产废水不能稳定达标排放;
  
  5.昆明锦洋化学工业有限公司群众反复投诉,存在安全隐患。
  
  以上挂牌督办事项所涉及的县(市)区,要加大督促检查和整治工作力度,务求实效,限期完成整治任务。各县(市)区也要根据本次专项行动的工作目标,结合本辖区实际,提出相应的挂牌督办企业和问题。
  
  三、工作要求
  
  (一)环保专项行动后督察工作
  
  1.各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对本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案件及饮用水源专项整治措施落实情况逐一进行现场检查,对下一级政府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挂牌督办案件及饮用水源专项整治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抽查,抽查面不低于60%。
  
  2.对环境保护重点城镇,要以整治饮用水源水质的污染总量为重点开展后督察工作。要在2007年对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工业排污口取缔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对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工业排污口进行全面清查,确保饮用水源水质主要指标100%达标。
  
  3.要切实加强对停产整治、限期治理企业的整改检查和验收工作。对达到整改要求的企业,要及时解除相关行政措施和其他限制措施,及时恢复正常生产;对未按要求完成限期治理的企业,要一律停产整治;对未按要求完成停产整治的企业,要一律提请政府责令关闭。要坚决淘汰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环境违法企业,防止其死灰复燃和设备转移,并淘汰落后工艺,进一步巩固减排成效。
  
  4.对逾期未落实挂牌督办措施的案件,尤其是未能按要求取缔关闭违法排污企业的案件,一律由上一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重新挂牌督办,并查清原因,分清责任,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处分暂行办法》追究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责任。对逾期未完成、已纳入市级以上政府督办范围的环境违法案件,或者未能完成挂牌案件总数10%以上的地区,要实行新建项目区域限批,并按照云南行政问责制进行问责,同时向社会公布情况,确保全市各地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5.要进一步加强对停产整治、限期治理企业的后督察工作。对已经验收合格的企业,在半年内应将其作为重点监管对象,按照国家重点污染源监管要求,加大监察性监测和现场巡视频次,保证稳定达标排放。
  
  (二)污染减排违法问题查处工作
  
  1.要建立环境监管档案,完善监管办法,落实监管责任,实现对污水处理厂出水量、水质和污泥处置的动态管理。对污水处理厂建成后至今不能正常运行的,要由上一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综合整治,限期解决;对建成一年内运行负荷达不到设计能力60%,造成生活污水直排外环境的,要限期整改,并通报批评。在整改期间,要暂缓审批该地区工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暂缓下达有关项目建设资金。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污的、未对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拒报或者谎报排污申请登记事项的、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与环保部门联网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对其运营单位进行处罚。对不正常运营水处理设施、造成污染事故且后果严重的,要依法追究运营单位和管理部门的行政或刑事责任。
  
  2.对生活垃圾填埋场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垃圾渗滤液未经处理造成直排的,要依法依规对运营单位进行处罚,责令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应责令停止使用。对已封场的填埋场要进行隐患排查;对未经环保部门验收的、关闭封场未经环保部门鉴定、核准的,要一律责令限期整改;对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要督促企业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建设环境应急处置设施。
  
  3.对火电厂、冶炼厂、钢铁行业、化工厂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废气污染物超标排放的、固体废物未经处理造成直排的,要依法依规对运营单位进行处罚,并责令停止生产。
  
  (三)重点湖泊流域污染集中整治工作
  
  1.要严厉打击超标排污的环境违法企业。对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将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必须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对屡查屡犯的企业要采取“高限处罚”措施;对长期超标排污的、私设暗管偷排偷放的、污染物直排的、存在重大污染隐患的企业,要一律停产整治;对治理无望和落后生产能力的企业,要一律关闭取缔;对违法排污造成严重损失、触犯刑法的企业,要一律追究刑事责任;对不执行停止审批“三湖”流域排放含氮、磷污染物和有毒有害物质新建工业项目政策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滇池流域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要在2008年7月底前完成治理。对逾期未完成的,实行停产整治或依法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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