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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昆政办[2008]106号
【颁布时间】 2008-09-12
【实施时间】 2008-09-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5677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2008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四)加强综合整治,落实责任追究。运用法律、经济、行政手段,加大环境违法惩治力度。在产业政策、金融信贷、产品运输、流通和消费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遏制有法不依行为。加大对行政部门环境违法问题责任追究力度,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对不依法行使职权的政府及部门负责人、有关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五)加强舆论宣传,接受公众监督。根据阶段工作重点,制定宣传计划,责成专门部门组织实施。及时向社会公布环保专项行动进展、违法企业名单、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积极组织新闻媒体跟踪报道,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加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建立公众监督机制,公开环境信息,营造公众参与和监督良好氛围;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信访工作,充分发挥“12369”环保热线作用,畅通投诉渠道。
  
  五、实施步骤和时间安排
  
  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分动员部署、集中检查与整治、总结等三个阶段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7月)。各县(市)区要参照市里的做法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成立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和部署。并将各地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和实施方案及落实情况于8月7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黄日忠、任世英,联系电话:6220898、6220889传真:6220889,电子邮箱:jianchahrz@163.com)
  
  (二)集中检查和整治阶段(8月至9月)。组织有关部门对县级以上地表水饮用水源地、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填埋场、滇池和阳宗海(昆明部分)流域存在的环境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并分别于8月10日、9月10日、9月25日前将整治情况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总结阶段(10月)。认真总结环保专项行动的成效与不足,完善长效管理措施,提交《2008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于10月25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适时对各地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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