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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要切实加强日常监察,防止藻类大面积爆发。要加大滇池、阳宗海(昆明部分)等流域包括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等排放氨氮、总磷等污染物企业的整治和监督检查力度,加大对入湖支流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大对限制销售、使用含磷洗涤剂的监督检查力度。要制定周密的水环境保护预警和应急方案,在蓝藻爆发前期及对水源地水质造成威胁时,采取必要的限产、限排或停产措施,确保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 四、主要做法及措施 (一)明确工作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环保局、发展改革委、经委、监察局、司法局、建设局、安全监察局、工商局等八部门领导参加的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全市环保专项行动。 在环保专项整治行动中,市环保局依法行使统一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对企业环境行为的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列出全市不法排污企业名单,与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市经济主管部门(发改委、经委)根据国家经贸委发布的淘汰严重污染环境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名录及要求,负责对在建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凡属于应取缔、关闭、淘汰、停产治理的企业,依法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关闭。其中,市发改委负责监督检查违反产业政策,不符合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并依法予以查处;针对违法排污企业采取停电、限电、停水等行政干预措施,由市经委监督执行。 市工商局负责协助执行政府对违法企业下达的取缔关闭决定,依法强制变更、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依法取缔无照经营活动。 市监察局负责对各级政府及政府部门的环境行为进行监察,对凡因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规定擅自批准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立项,或因未认真履行职责,以及在此次清理整顿中清理不力、整顿不到位,而造成重、特大环境污染或安全生产事故的,要追究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对政府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重、特大环境污染或安全生产事故,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下级人民政府出台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政策、规定、办法和做法,依法予以纠正。 市司法局负责组织环保法制的宣传与教育活动,大力宣传《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不断提高全社会和广大公民的环保法律意识,促进环保领域的依法治理,为开展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促使企业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以防止或减少因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 市建设局负责本区域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监督和管理,并负责对违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和对重大事故的处理。 同时,地方各级政府要成立以政府主管领导为组长,各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可依据各地情况,扩大成员单位,负责本辖区专项行动的组织实施。市各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继续按照国务院、省级的要求,将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制度,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有序推进和落实各项重点工作。进一步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坚持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境监察支队。 (二)加强监督指导,严格考核检查。各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按照各阶段工作要求,采取普查与抽查相结合、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等多种形式,逐级对基层政府挂牌督办案件落实情况和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饮用水源保护区、重点湖泊集中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问题,指导基层政府落实各项重点工作。不断完善环保专项行动考核办法,从组织领导、案件督办、污染反弹控制、环境执法能力建设等方面,进一步加强对基层政府开展环保专项行动情况的考核,切实保障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三)加强挂牌督办,完善案件管理。继续将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环境污染问题作为重点挂牌督办对象,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围绕阶段工作重点,分期挂牌督办一批社会影响较大和基层政府未能解决的环境违法案件和突出环境问题。加强挂牌督办案件的管理和后督查工作,建立重点案件管理档案,完善督办制度,公示督办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