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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昆明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昆政发[2008]59号
【颁布时间】 2008-09-12
【实施时间】 2008-09-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5677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与南亚东南亚开展区域合作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为研究和协调推进我市与南亚、东南亚国家的合作,成立昆明市与南亚、东南亚区域合作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如下:
  
  组 长:王晓光(市委常委、副市长)
  
  副组长:
  
  和少柏(市政府副秘书长)
  
  徐小川(市外侨办主任)
  
  成 员:
  
  张丽琼(市粮食局局长)
  
  龙东林(昆明社科院院长)
  
  宋栋(市发改委副主任)
  
  杨志华(市财政局副局长)
  
  尹红兵(市经委副主任)
  
  洪 莺(市商务局副局长)
  
  骆晓林(市投资促进局副局长)
  
  庞博河(市旅游局副局长)
  
  李安民(市文化局副局长)
  
  龚志兴(市人事局副局长)
  
  倪 淼(市农业局副局长)
  
  孙 宏(市政府研究室副主任)
  
  冯 皓(市教育局局长助理)
  
  杨永平(昆明植物研究所副所长)
  
  2.成立昆明市国际区域合作办公室
  
  在市外侨办内设机构友城处加挂昆明市国际区域合作办公室,实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负责昆明市国际区域合作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并在现有市级公务员部门中调剂3个编制,负责归口管理昆明市国际区域合作的有关对外事务,推动开展国际区域合作、次区域和多、双边合作;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昆明市委、市政府关于参与和推动国际区域合作的有关方针政策;负责昆明与南亚、东南亚在投资、贸易、招商、科技、卫生、农业、社科研究、文化、教育、旅游、植物研究、人力资源培训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牵线搭桥,提供外事政策咨询和服务;负责国际区域、次区域和多、双边合作中的对外联络和协调;负责昆明市-南亚、东南亚区域合作工作小组的日常工作;完成市外侨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友好交往保障
  
  昆明市要大力发展与区域内的主要城市如泰国的曼谷、清迈,缅甸的仰光、曼德勒,老挝的万象,柬埔寨的金边,越南的海防,孟加拉的吉大港等城市的友好交往活动。加强与曼谷议会的交流活动,加强与清迈、曼德勒、吉大港、海防等友好城市或友好交流城市间的交往力度,争取与仰光、万象、金边建立友好城市关系。应有计划地组织市级领导及各类专业团组赴南亚、东南亚进行专业考察和项目合作,同时邀请南亚、东南亚各国外交官员、政府代表团、有影响力的华侨、华人来昆明参加各类活动和开展相关合作,搭建好交往桥梁。(市外侨办负责)
  
  依托我市大型企业驻国外办事机构开展工作。借助我市大型企业已在南亚、东南亚国家的主要城市设立的办事机构和符合国家职能规定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昆明市与南亚、东南亚合作的重要信息,组织双方企业到对方城市进行商品交易会、商务论坛、展览展销、项目洽谈;引荐双方企业互设代表机构或分销中心,促进双方贸易发展和经济往来(市商务局负责)。
  
  (三)经费保障
  
  由市财政每年核拨约50万元的工作经费给市外侨办。同时,由于南亚、东南亚一些国家经济发展比较缓慢,用于国际合作经费有限,在与其开展合作的过程中,我方单向输出的情况比较多,对我方造成了一定的经济负担。我市政府及相关部门需要设立针对与南亚、东南亚国家开展全方位合作的专项资金,每年由昆明市-南亚、东南亚区域合作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向财政提出申请,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以切实保证合作的机制化和实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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