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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水利部
【发文字号】 办政法[2006]97号
【颁布时间】 2006-06-20
【实施时间】 2006-08-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5726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行政许可法律文书示范格式文本的通知

[接上页]

  (如果需要延续相应的行政许可证件、证书的,写明办理的时间和手续)。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本机关印章)
  
  年月日
  
  格式文本十八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名称)
  
  
不予延续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文号)
  
  (被许可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你(你单位)提出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延续申请。经审查,该申请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条款)规定的条件(标准),存在以下问题:
  
  (说明不予延续的具体情况和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及其他有关规定),决定不予延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名称)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名称)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本机关印章)
  
  年月日
  
  格式文本十九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名称)
  
  
变更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文号)
  
  (被许可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年月日)准予你(你单位)提出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申请。现发生以下情况:
  
  (说明依法变更行政许可的具体情况和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及其他有关规定),决定对原水行政许可作如下变更:
  
  (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由此造成被许可人财产损失的,还应当说明补偿措施)。
  
  (说明领取补偿的时间和手续,如果需要变更行政许可证件、证书的,应同时说明)。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名称)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名称)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本机关印章)
  
  年月日
  
  格式文本二十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名称)
  
  
撤回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文号)
  
  (被许可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年月日)准予你(你单位)提出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申请。现发生以下情况:
  
  (说明依法撤回行政许可的具体情况和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及其他有关规定),决定撤回原水行政许可。(由此造成被许可人财产损失的,应当说明补偿措施)。
  
  (说明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的要求)。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名称)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名称)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本机关印章)
  
  年月日
  
  格式文本二十一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名称)
  
  
撤销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文号)
  
  (被许可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或者有关下级行政机关)于(年月日)准予你(你单位)提出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申请。现经调查核实(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发现以下情况:
  
  (说明依法撤销行政许可的具体情况和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说明具体款项)、《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五十条(说明具体款项,及其他有关规定),决定撤销原水行政许可。(依法需要向被许可人作出赔偿的,应当说明赔偿措施)。
  
  (说明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的要求)。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名称)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名称)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本机关印章)
  
  年月日
  
  格式文本二十二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名称)
  
  
注销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文号)
  
  (被许可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年月日)准予你(你单位)提出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申请。现经调查核实,发现以下情况:
  
  (说明依法应予注销行政许可的具体情况和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说明具体款项)、《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说明具体款项,及其他有关规定),决定注销原水行政许可。(如果需要收回有关行政许可证件、证书的,说明办理的时间和要求)。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名称)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名称)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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