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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要强化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加大对政府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力度,认真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行政执法检查、行政复议和行政违法投诉举报受理等工作。 三要强化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拒不履行监督决定的,要依法追究有关机关及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六)探索有效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的新机制 一要完善人民调解制度,积极支持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的人民调解工作。 二要完善信访制度,依法办理信访事项,及时解决人民群众通过信访举报反映的问题。 三要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努力把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 (七)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能力 一要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县(市)、区政府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增强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意识,自觉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各种矛盾和问题。 二要建立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法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知识培训,培训情况、学习成绩要作为考核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三要加大公务员录用考试法律知识测查力度。在公务员考试时,应增加法律知识在相关考试科目中的比重。对从事行政执法、政府法制等工作的公务员,要进行专门的法律知识考试。 四、考核验收标准 (一)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1.本级政府是否做到了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有无职能错位、越位、失位等问题,有无不公开、不公平、不公正对待市场主体和部门保护、地方保护、行业垄断等问题。 2.本级政府是否按上级政府批准的政府机构改革方案设置行政部门,有无超出方案范围擅自设立行政部门的问题;所属部门职能和权限是否明晰,有无职责不清和交叉的问题,有无违法设置基层事业单位的问题。 3.本级政府是否对行政许可项目进行清理、确认和公布,是否制定并执行《行政许可法》的相关配套制度;所属部门有无违法设定许可事项、增设许可前置条件、提高许可标准或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问题。 4.本级政府是否把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等非税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所属部门有无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以及乱收费、乱罚款和设立“小金库”的问题。 5.本级政府是否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的发布机制,是否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年度报告、责任追究等制度;所属部门是否按政务公开要求,公开办事职责、权限、程序、条件、期限和结果等。 6.本级政府是否建立各种预警和应急机制,有无专门机构和具体的工作预案。 (二)行政决策 1.本级政府及所属部门是否确定了重大决策事项的范围;是否建立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 2.本级政府及所属部门制定的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政策,是否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是否进行了听证;在做出重大行政决策前是否交由法制机构或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是否由集体讨论决定。 3.本级政府及所属部门是否公开除依法应当保密之外的行政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并允许公众查阅。 4.本级政府及所属部门是否确定机构和人员,定期对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并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 5.本级政府及所属部门是否建立健全并执行了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决策失误的相关责任人是否进行了责任追究。 (三)规范性文件制定 1.本级政府是否制定了规范性文件的年度计划,并基本按计划组织实施。 2.本级政府是否建立健全了规范性文件出台前的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并认真实施。 3.本级政府及所属部门出台规范性文件,事先是否由法制机构进行了合法性审核,审核率是否达到100%,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及时处理。 4.本级政府及所属部门在制定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规范性文件过程中,是否广泛征求和采纳了社会各界的意见。 5.本级政府及所属部门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是否依法及时进行了公布,有无未经公布即行实施的问题。 (四)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1.本级政府是否开展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在城市管理领域实行了综合执法;是否全面推进行政审批权相对集中改革工作,行政审批和行政性收费项目是否全部进入政务大厅,是否存在厅外审批现象,所属承担行政审批事项的部门是否设立了行政审批办公室,并集中在政务大厅办公,实行“一门受理、并联审批、统一收费、限时办结”的审批模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