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四平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四政发[2008]22号
【颁布时间】 2008-09-10
【实施时间】 2008-09-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5789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县(市)区活动的指导意见

[接上页]

  2.本级政府是否将行政执法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所属部门是否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将罚没收入缴入国库,有无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没指标、违反罚缴分离的规定以及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与业务经费、工作人员福利待遇挂钩的问题。
  
  3.本级政府及所属部门在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时,是否严格按法定程序办事,有无应告知而未告知,应组织听证而未组织听证,应当说明理由而未说明理由等问题。
  
  4.本级政府是否清理、确认并公告了行政执法主体,有无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的部门、单位或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问题。
  
  5.本级政府是否建立了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并适时组织对所属部门的行政执法卷宗进行了集中评查;所属部门是否建立了行政执法卷宗,并定期对执法卷宗进行自查。
  
  6.本级政府是否对细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作出统一要求和部署;所属部门是否对本部门执行的重要法律法规规章中关于行政处罚的规定进行细化量化,是否将细化结果正式发文并在具体执法活动中贯彻执行,是否组织执法人员学习细化量化文件,并掌握基本内容。
  
  7.本级政府是否组织开展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所属部门是否制定本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格式文本,并以正式文件下发执行,是否在行政执法活动中真正贯彻落实了责任制。
  
  (五)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
  
  1.本级政府及所属部门是否建立了矛盾排查调解工作的相应制度和机制。
  
  2.本级政府信访部门和其他部门负责信访的机构是否及时办理信访事项,有无重大越级、集体上访事件发生。
  
  3.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是否发挥职能,积极做好人民调解工作,及时预防和化解民事纠纷,有无因工作不当致使矛盾激化导致重大恶性事件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
  
  (六)行政执法监督
  
  1.本级政府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向上一级政府法制部门报送备案,报备率是否达到100%;所属部门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向本级政府法制部门报送备案,报备率是否达到100%。
  
  2.本级政府是否定期组织清理、评估规范性文件,是否受理社会公众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对有问题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及时予以处理。
  
  3.本级政府及所属部门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有无因违法或其他原因而被上级政府或本级政府撤销的情形。
  
  4.本级政府是否认真组织开展了行政执法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是否及时处理;对集中进行的行政执法检查事前是否下发通知,事后是否下发通报,对需要整改的问题是否下达整改建议并进行回头查。
  
  5.所属部门做出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是否向本级政府法制部门报送备案,报备率是否达到90%以上;本级政府法制部门是否对各部门报送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进行依法审查,审查率是否达到100%,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是否及时处理。
  
  6.委托执法机构有无书面委托手续,是否向本级政府法制部门报备委托执法情况,报备率是否达到100%;本级政府法制部门是否对委托执法机构报送的委托执法情况进行依法审查,审查率是否达到100%,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是否及时处理。
  
  7.所属部门到企业进行执法检查事先是否向本级政府法制部门报备年度执法检查计划,报备率是否达到100%;本级政府法制部门是否对各部门报送的执法检查计划进行依法审查,审查率是否达到100%,对不报送备案即行检查的部门有无有效的制约和责任追究措施。
  
  8.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及重要行政执法部门是否设立了专门的行政复议办事机构,本级政府复议办事机构是否对外挂牌办公。
  
  9.本级政府法制部门是否开展了《行政复议法》及《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宣传,是否依法受理、审理了行政复议案件,是否及时统计上报行政复议工作情况,重大行政复议决定是否按要求向上级报备,有无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以及在法定期限内不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现象;有无不利变更禁止的问题,有无因复议决定违法被上级复议机关或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撤销的案件。
  
  10.本级政府是否组建了行政违法投诉举报中心,举报中心是否依法开展工作,是否认真受理并办理了行政违法投诉举报案件,有无有案不办或者徇私舞弊的问题。
  
  11.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是否切实履行监督职责,依法独立开展专门监督。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