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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卫市人民政府
【颁布时间】 2008-09-09
【实施时间】 2008-09-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5816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卫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该项工作由市卫生局牵头,市烟草专卖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规划局、文化体育局、教育局、公安局、交通局配合。
  
  (三)10项市容环境卫生指标
  
  1、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法规,各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健全,职责明确,管理规范,经费落实。
  
  该项工作由市建设局负责,市规划局配合。
  
  2、各级政府把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当地发展需要,编制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该项工作由市建设局负责,市规划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配合。
  
  3、市容环境卫生达到《城市容貌标准》要求。城市主次干道和街巷路面平整,下水道无垃圾堵塞现象;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整洁美观,无乱张贴涂写、乱设摊点现象,广告、牌匾设置规范,居民楼房阳台屋顶无乱放和乱挂衣物等现象;沿街单位“门前三包”等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度落实,车辆停入整齐;废物箱等垃圾收集容器配置齐全,无乱扔乱吐现象;城区无卫生死角,街巷路面普遍硬化,无残垣断壁、乱搭建、垃圾渣土暴露和违章饲养畜禽现象;城市亮化、美化,照明设施完好,路灯亮化率≥98%。
  
  该项工作由市建设局、规划局负责,市公安局、交通局配合。
  
  4、建成区清扫保洁制度落实,生活垃圾日产日清,主要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12小时,一般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8小时,道路机械化清扫或高压冲水率≥20%,垃圾、粪便收集运输全面密闭化。
  
  该项工作由市建设局负责。
  
  5、生活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场建设、管理和污染防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城市生活垃圾及粪便无害化处理率≥80%。
  
  该项工作由市建设局负责,市环保局配合。
  
  6、生活垃圾中转站、公共厕所等环卫设施符合《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要求,布局合理,数量足够,管理规范。其中,公共厕所的建设和管理符合《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规范与设计》要求,城市主、次干路、行人交通量大的道路沿线、公共汽车首末站、汽车客运站、火车站、机场、码头、旅游景点所设置的公厕不低于二类标准。
  
  该项工作由市建设局负责,市旅游和商务局、交通局配合。
  
  7、农副产品市场管理规范,商品划行归市,摊位摆放整齐,无占道经营,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良好;有卫生管理和保洁人员,环卫设施齐全,给、排水设施完善,公厕、垃圾站建设符合卫生要求;经营食品的摊位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和《集贸市场食品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活禽的销售,有活禽销售的市场设立相对独立的区域,污物(水)处置和消毒设施完善,实行隔离屠宰,保持环境清洁卫生。全市无违禁野生动物销售。
  
  该项工作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市卫生局、旅游和商务局、文昌镇、滨河镇配合。
  
  8、建筑工地管理符合《建筑工地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要求,施工地设置的隔离护栏规范,高度不低于1.8米;施工现场清洁,物料堆放整齐;建筑垃圾管理规范,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全面实施密闭运输,无偷倒乱倒现象;职工食堂、宿舍符合卫生要求,厕所、洗浴间保持清洁。待建的工地管理到位,无乱倒垃圾和乱搭乱建现象。
  
  该项工作由市建设局负责,市卫生局配合。
  
  9、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6%,绿地率≥31%,人均公共绿地面积≥7.5平方米。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完成,绿线管制制度得到落实。
  
  该项工作由市建设局、规划局负责。
  
  10、城市河道、湖泊等水面清洁,无飘浮垃圾;岸坡整洁,无垃圾杂物。
  
  该项工作由市建设局负责,市水务局、规划局配合。
  
  (四)6项环境保护指标
  
  1、全年api指数<100的天数占全年天数比例≥70%。
  
  地级及地级以上城市所有考核监测点位全部采用空气自动监测系统,县级城市至少有两个以上监测点位采用空气自动监测系统。
  
  该项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
  
  2、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96%。
  
  由环境监测站对饮用水源进行定期监测,全年监测6次,隔月监测,113个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城市每月监测一次,监测14项指标。未隔月监测及未监测的指标按不达标计。所有在用的水源地均需监测,备用水源地不监测。
  
  该项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是指城市市区从城市集中饮用水水源地取得的水中,其地表水水源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和地下水水源水质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ⅲ类标准的水量占取水总量的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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