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该项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 3、烟尘控制区覆盖率≥90%。 烟尘控制区覆盖率是指在城市建成区内,已建成的烟尘控制区面积之和占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的百分比。 该项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 4、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50%。 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是指城市市区经过城市污水处理厂二级或二级以上处理且达到排放标准的生活污水量与城市生活污水排放总量的百分比。 该项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市建设局配合。 5、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60db(a)。 城市建成区内经认证的环境噪声网络检测的等效声级的算术平均值。 该项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 6、近三年内未发生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特大污染事故系指导致人员死亡、10人以上中毒、饮用水水源停用、供水厂停产、农副产品大面积绝收或大幅度减产等。(由省级以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证明) 该项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 (五)4项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卫生指标 1、认真贯彻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卫生监督、监测和技术指导规范,资料齐全。 该项工作由市卫生局负责。 2、经营单位有有效的卫生许可证,卫生管理体制制度健全,设有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从业人员持有有效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五病”调离率100%;各类公共场所室内外环境整洁,清洗、消毒、通风等各项卫生措施落实,从业人员操作规范,卫生指标达到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该项工作由市卫生局负责。 3、小浴室、小美容美发厅、小歌舞厅、小旅馆、小网吧等符合卫生要求。 该项工作由市卫生局负责。 4、自来水厂和二次供水设施管理规范,自身和卫生监督机构监督、检测资料齐全。自来水厂出水水质、管网和二次公共设施水质符合《城市公共水质标准》。 该项工作由市建设局负责,市水务局、卫生局配合。 (六)8项食品卫生指标 1、政府重视食品卫生工作,食品卫生纳入政府工作规划,有中长期工作目标和措施。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责任落实。 该项工作由市卫生局负责。 2、认真贯彻国家有关食品卫生法律、法规,有本市食品卫生管理的具体实施计划,各项工作任务落实,有关资料齐全。 该项工作由市卫生局负责。 3、有食品安全整治方案并得到落实。制定了重大食物中毒事故和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报告体系及制度健全。 该项工作由市卫生局负责。 4、无农产品农药、兽药及畜产品、水产品违禁药物滥用,药物残留超标得到有效控制。 该项工作由市农牧林业局负责。 5、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有健全的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采购索证、进货检查验收、台帐、过期食品退市等制度,生产经营设备、设施及从业人员健康状况符合相应的卫生要求。 该项工作由市卫生局负责。 6、餐饮业全面贯彻《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实施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95%。机关、学校等单位食堂和建筑工地食堂的管理责任落实制度化。 该项工作由市卫生局负责。 7、无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无证照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和无固定加工、就餐场所的食品摊点。小饮食店符合卫生要求。 该项工作由市卫生局负责。 8、城市实现生猪定点屠宰,无注水肉和病畜肉上市,已开展牛、羊、禽类定点屠宰。 该项工作由市旅游和商务局负责。 (七)7项传染病防治指标 1、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达到规定要求。 该项工作由市卫生局负责。 2、医疗机构设有负责传染病管理的专门部门和人员,有健全的控制院内感染制度、疫情登记和报告制度,门诊日志齐全。三级以上综合医院设立感染性疾病科,其它医院设立传染病预检分诊点。 该项工作由市卫生局负责。 3、医疗废弃物、医源性污水的处理排放符合国家有关要求。 该项工作由市卫生局负责。 4、全市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和中心乡镇医疗机构和中心乡镇卫生院实行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疫情报告及时,处理规范。医疗机构法定传染病漏报率<2%。 该项工作由市卫生局负责。 5、计划免疫实行周门诊制度,接种规范,安全注射率100%。有流动人口计划免疫管理办法,居住期限3个月以上流动人口儿童建卡、建证率≥95%。儿童计划免疫单苗、四苗及乙肝疫苗全程接种率≥95%。 该项工作由市卫生局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