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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恢复重建项目审计,采取事前、事中、事后分段、分次审计的方法,定期审计,全程跟踪。事前审计要摸清恢复重建项目的前期准备情况,包括受灾损失程度、项目立项、规划、勘查、设计、招投标、资金来源、施工进度等。事中审计要对概(预)算执行情况、施工、采购、供货、项目结算等情况跟踪监督,建立被审计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和重大重建活动等定期报告制度,随时掌握动态情况,重大情况随时进驻审计。事后审计要全面核实项目建设情况,对项目竣工决算、项目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省审计厅负责恢复重建规划中由省级直接实施的项目和由市县直接实施的重点项目的审计,负责对省本级有关灾后恢复重建部门的审计,负责对重大事项和重大案件的专项审计调查或审计。 受灾地区市、县、区审计机关按照统一方案,负责对本级有关部门和本辖区以市、县政府为实施主体的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进行审计,参与配合省审计组的工作。受灾地区市审计机关要选择重点,下审一定量的项目。省审计厅根据需要对各地的工作进行必要的抽查。 天津市对口援建的宁强、略阳两县的恢复重建项目中的“交钥匙”项目商请天津市审计局审计,其他项目与天津市审计局商定后,再作安排。 西安、延安、榆林三个市对口支援陈仓区、太白县、南郑县的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分别由援建的三个市审计机关审计。其他有对口支援任务的县、区审计机关,负责本县、区的对口援建项目审计。对口援建项目的审计,由省审计厅统一协调安排,相关市、县、区审计机关相对独立完成。 延长石油、有色金属和煤业三个企业集团对口支援陇县、勉县、千阳县的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委托其内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中国红十字会对口支援石泉县、凤翔县、勉县、南郑县的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由其委托的审计机关或地方审计机关负责审计。 其他单位、个人认领的恢复重建项目,认领单位和个人已指定审计主体的,由其自行安排审计;未明确的,可由所在地审计机关审计。 对口支援方将资金提供给受援地政府统一支配使用的,纳入当地审计机关审计范围。 按照审计署工作方案要求,由审计署相关机构、特派办对我省各级有关部门和项目的,由省审计厅恢复重建审计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对已安排的审计工作做相应调整,并要求相关审计机关积极配合。 全省灾后恢复重建审计所需经费,各级政府应列入地方预算专项解决。各级审计机关灾后恢复重建审计专业力量不足时,可从社会上聘请必要的相关专业人员或中介机构参与审计,所需费用应纳入灾后恢复重建审计专项经费解决,不得在恢复重建项目经费中列支。 五、工作阶段和时间安排 整个恢复重建审计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从2008年7月起到今年底,主要是根据省政府下达的首批灾后重建项目和资金安排,对年内需完成的恢复重建项目实施审计。重点是规划要求年内完成的农村民房建设;中小学危房维修加固项目和重建项目;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维修、加固项目;水利、交通恢复重建要求年底完成的项目等进行审计。其他项目审计待相应的恢复重建规划正式下达后另做安排。 第二阶段从2009年1月至12月,是恢复重建项目审计的主要阶段,各级审计机关围绕恢复重建规划方案,全面开展各项恢复重建项目的审计。 第三阶段从2010年1月至12月,是恢复重建项目审计的收尾阶段,在总结前两阶段审计情况的基础上,查缺补漏,圆满完成恢复重建审计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灾后恢复重建审计涉及广大受灾群众的切身利益,是一项政治任务。全省各级政府和审计部门要本着对党、对人民、对历史高度负责的精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高质量地完成审计任务。全省各级政府和审计部门应把灾后恢复重建审计工作列入审计工作规划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作为今后三年审计工作的重点。灾后恢复重建审计要注意与“民生八大工程”建设、新农村建设、城镇体系建设等审计相结合,统筹规划,合理安排。 (二)突出重点,提高质量。在全面审计的基础上,摸清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总体情况,突出抓好重点资金、重大项目、重点环节、重要活动的审计,并对恢复重建项目进行决算审计,必要时开展延伸审计。加强对审计查出问题整体情况的综合分析力度,注重有针对性地从完善制度和政策的层面提出意见和建议,促进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提升审计质量。注重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物资使用效益和项目建设效益审计,查处影响效益的问题,促进加强管理,提高效益,有针对性地提出提高效益的意见和建议,为宏观管理和领导决策提供依据,从更高层次上发挥审计监督的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