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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强化监督,重在整改。扩大信息来源和渠道,多方面收集情况,加大审计力度,防范审计风险。根据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被审计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促进其整改,力争不出问题,少出问题,不出大问题。审计过程中要认真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受灾群众的意见和建议,重视群众举报,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做到件件有回音。加强对案件线索的查处力度,发现问题,及时按规定程序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理。 (四)加强协调,严明纪律。各市、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主动接受审计监督,积极配合审计工作。各级审计机关要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沟通,进一步完善审计案件协查协作机制,确保灾后恢复重建审计工作任务顺利开展。各级审计机关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建立重大审计情况报告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按照各专项审计方案的规定和审计过程分段分次进行的要求,及时、准确向上级审计机关报告各专项审计和综合审计情况,重大问题随时上报,不得瞒报、谎报。各级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要严格遵守审计 “八不准”的纪律规定和各项廉政纪律,以及审计署关于严格四川汶川地震抗震救灾资金和物资审计纪律的八条规定,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